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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规范非缴存地非户籍地购房提取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74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阜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5-05-30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 生效日期: 2025-05-30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近期,我中心接到群众举报,发现部分不法分子通过虚构购房交易的方式套取公积金,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公积金的正常工作秩序,损害了广大缴存人的合法权益。为了切实维护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防范住房公积金提取风险,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文件精神,现将非缴存地非户籍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公积金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揭购房提取

在本人或配偶的非缴存地非户籍地按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除需提供指定材料外,还需额外提供住房商业贷款合同。

二、非按揭购房提取

在本人或配偶的非缴存地非户籍地以非按揭方式(包括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持有该房屋满6个月。

对于违反规定、套取公积金的个人和相关机构,我中心将依据《阜阳市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处理办法》(阜公积金〔2023〕57号)进行处理。对涉嫌伪造及使用不动产权证、购房合同、发票等虚假证明材料的机构或个人,中心将向公安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依法严肃惩治。

本通知自2025年5月30日起执行。

                     阜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5月30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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