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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市金发〔2025〕20号 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不动产权利证书收执有关事项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74

  • 发文字号: 玉市金发〔2025〕20号
  • 发文单位: 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5-05-28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 生效日期: 2025-06-03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各管理部,各受托银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向不动产所有权人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权利证书,以下统称“不动产权利证书”),是证明不动产所有权人享有相应不动产物权的合法凭证,应由权利人本人持有。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涉及的不动产权利证书收执工作,经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动产权利证书收执管理规定

(一)自2025年6月3日起,除组合贷款外,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后(含开发企业阶段性担保按揭贷款转抵押登记),各受托银行可不再收执不动产权利证书原件,但在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前,应与借款人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动产权利证书管理承诺书》(附件1)。

(二)组合贷款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的,由各受托银行参照各行相关规定进行不动产权利证书的管理。

二、存量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动产权利证书的收执管理

(一)对于2025年6月3日前已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各受托银行继续按原管理模式对不动产权利证书进行管理。

(二)存量住房公积金贷款在贷款结清之前,借款人因落户、孩子入学等原因确需退还不动产权证书原件的,由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动产权利证书管理承诺书》,并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动产权利证书退回登记表》(附件2)后,可退回借款人自行保管。

三、相关要求

(一)各受托银行在办妥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后,严格按要求收妥《不动产登记证明》或他项权证,并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中进行扫描,确保资料电子化留存。

(二)各管理部及受托银行应做好系统信息维护工作,对新办理贷款(含开发企业阶段性担保按揭贷款转抵押登记)退还信息在“担保核实”界面进行维护;对存量贷款退还信息在“担保变更”界面进行维护。同时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动产权利证书管理承诺书》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动产权证书退回登记表》进行扫描。

(三)在借款人清偿该笔贷款后,由各受托银行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并将注销信息告知借款人。

(四)各管理部及受托银行应认真整理相关台账,做好归档工作,确保档案资料完整、准确。

附件:1.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动产权利证书管理承诺书

     2.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动产权利证书退回登记表

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5月28日


附件1: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动产权利证书管理承诺书 .doc

附件2: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动产权利证书退回登记表 .xlsx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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