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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支持提振住房消费若干措施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78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吴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5-05-27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 生效日期: 2025-05-27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宏观经济调控和提振消费、扩大内需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自治区“稳增长促发展攻坚年”行动、吴忠市“六场硬仗”有关部署要求,因城施策,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进一步满足各民族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出台以下政策措施:

第一条

支持缴存人提取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15%。

第二条

老旧小区自住住房电梯更新改造的,自实际行为发生之日(更新改造电梯发票载明日期)起三年内提取一次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个人分摊金额。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可申请额度从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缴存余额合计的20倍提高至30倍,单职工缴存和双职工缴存贷款最高额度上限分别为60万元和80万元;吴忠市灵活就业人员单缴存和夫妻双方缴存贷款最高额度上限分别为60万元和8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

第四条

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二孩、三孩家庭在吴忠市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符合首付款比例、缴存余额倍数、公积金使用次数等核定的最高可申请贷款额度基础上,二孩、三孩家庭贷款额度分别上浮20万元和30万元。

第五条

提高引进“高层次人才”贷款额度。全职引进自治区或吴忠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在吴忠市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符合首付款比例、缴存余额倍数、公积金使用次数等核定的最高可申请贷款额度基础上,上浮10万元。

第六条

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在吴忠市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留足贷款要求余额的前提下,可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或办理贷前提取业务,提取金额与贷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所购房总价款,支付购房首付款资金划拨至所购房开发企业对应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第七条

扩大职工购房提取范围。职工购房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签订购房合同5年内,可提取本人、配偶及双方父母、子女及配偶的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职工购房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可提取本人、配偶及双方父母、子女及配偶的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

扩大建造、翻建、大修房屋提取范围。职工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建造、翻建从批准建造或翻建之日、大修从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出具之日起三年内,可提取本人、配偶及双方父母、子女及配偶的公积金用于建造、翻建或大修房屋费用。

第九条

进一步放宽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时间范围。缴存职工提前结清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自结清之日起一年内,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贷款本息。

第十条

延长贷款到期年限。住房公积金贷款认定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由原来的男性60岁、女性55岁,延长到男性63岁、女性58岁。贷款期限延长到缴存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

以上政策自2025年5月27日起执行,其中第三条至第十条有效期至2026年5月26日,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吴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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