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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二手房首付款“预付制” 试点工作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63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5-05-23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 生效日期: 2025-05-23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受托银行,各办事处(营业部):

  为减轻缴存职工购买“二手房”支付首付款的资金压力,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优势支持购房职工住房安居的通知》(闽建金〔2024〕2 号)精神,现就开展二手房首付款“预付制”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宁德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再交易住房的职工及配偶,拟申请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二、提取额度

  购房职工及配偶提取总额不超过《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

  三、提取材料

  (一)《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

  (二)购房职工、售房人及受托银行三方签订的首付款资金托管协议;

  (三)受托银行开具的缴款通知书;

  (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四、办理程序

  (一)购房职工办理贷款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在公积金窗口面签《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二手房”首付款申请书》(详见附件);

  (二)公积金窗口对购房职工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缴款通知书约定的托管账户;

  (三)买卖双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后,受托银行将首付款资金转入约定的卖方账户;

  (四)受托银行应在资金拨付后10个工作日内将购房发票和不动产权证书等材料复印件交由公积金窗口归档。

  五、其他事项

  (一)二手房首付款“预付制”提取须由本人申请;

  (二)因故未完成住房交易的,受托银行应按首付款资金托管协议约定,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退还至购房职工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三)存量房买卖合同仅登记购房职工一方信息的,配偶申请提取需提供结婚证原件;

  (四)已办理二手房首付款“预付制”的购房职工及配偶,不能再以购买本套房产申请购房提取;

  (五)试点工作暂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开展,待条件成熟后扩大到其他受托银行。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二手房”首付款申请书》

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5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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