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 海省各市、自治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 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功能作用,根据《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 惠民政策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18号)要求,今年延 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各项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延续实施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 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 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 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稳岗返还资金可用 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 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社会团体、基金会、 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 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实施。稳岗返还政策其他条件按有关 规定执行。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二 、延续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参加失业保险12个月以上 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 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 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1次,不得和职业培 训补贴重复享受。已持有同一职业(工种)高等级证书或享受相 应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等级证书补贴。每人每年可享受1次补贴, 对取得急需紧缺职业(工种)证书的(以相关职能部门发布的为 准),在此基础上增加2次补贴次数,并按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 兑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三 、扎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持续 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价格临 时补贴等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按照《关于做好大龄领取失业保 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发 〔2025〕14号)要求,做好大龄失业人员保障工作。
四 、加强经办服务管理。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畅通稳岗资金 发放渠道,继续采用“免申即享”经办模式,通过后台数据比对精 准发放,并通过短信等方式告知企业。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 业,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协助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 险费的账户。指导劳务派遣单位主动申请稳岗返还,并按规定及 时拨付和使用资金,避免出现截滞留问题。要推动证岗相适,进 一步提高技能提升补贴政策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对急需紧缺职 业(工种)的支持,更好服务本地产业发展、就业需要和企业岗 位需求。继续加强主动服务,通过短信、“青海人社通”APP 等渠 道向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失业人员推送申领信息,审核完 毕后及时反馈结果。
五 、强化基金风险防控。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持续做好基金 风险防控工作,加强异地重复领取、生存状态或身份状态异常人 员领取、短期参保领取失业保险金等疑点数据排查,切实防范冒 领骗取和多发错发。要精准界定人员范围,已进行灵活就业人员登记并领取社保补贴的人员,不同时发放失业保险金。要加强业 务数据共享比对,重点核查持参保地或领金地以外所获证书、批 量持同一评价机构所发证书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等情形。严格执行 社保基金要情报告制度。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25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