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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民通〔2025〕38号 汕头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5年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70

  • 发文字号: 汕民通〔2025〕38号
  • 发文单位: 汕头市民政局
  • 发文日期: 2025-05-26
  • 类别: 个税薪酬
  • 发文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 生效日期: 2025-05-26
  • 业务类型: 个税薪酬和税收相关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

  为更好地保障全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5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5〕25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25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粤民函〔2025〕8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22〕3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2025年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872元/人月,城镇低保补差水平不低于688元/人月;全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817元/人月,农村低保补差水平不低于402元/人月。

  二、全市城镇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1396元/人月,全市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1308元/人月。

  三、全市全自理特困人员护理标准按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2%执行,为37元/人月;半失能(半护理)特困人员护理费用标准按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40%执行,为740元/人月;全失能(全护理)特困人员护理费用标准按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为1480元/人月。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发生调整的,特困人员护理费用标准相应予以调整。

  四、全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标准1308元/人月。

  五、根据省有关提标文件要求和《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汕府〔2025〕2号)规定,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从2025年1月1日起实施,特困人员护理费用标准从2025年3月1日起实施,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标准自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

汕头市民政局

      202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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