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普惠性作用,加大对全市灵活就业人员解决自住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榆林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方案》等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灵活就业人员,是指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方式就业的人员,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
第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坚持统筹兼顾、权责对等、稳中求进、严控风险的原则。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行和风险防控。
第四条 市公积金中心各业务经办网点、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负责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相关业务。
第二章 缴存和提取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银行I类借记卡等资料,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每名灵活就业人员只能拥有一个正常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时,应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榆林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根据自身购房计划、资金状况、贷款需求等,自主选择缴存方式,并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方式包括按月缴存、一次性缴存和自由缴存。
(一)按月缴存,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约定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按月等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一次性缴存,灵活就业人员可自由选择缴存时间周期,在约定缴存时间周期内一次性缴存定额住房公积金。
(三)自由缴存,灵活就业人员可自由选择缴存时间周期,在约定缴存时间周期内缴存以元为单位的整数资金,每笔缴存资金的存储时间从计入个人账户时开始计算。
灵活就业人员选择一次性缴存或自由缴存的,缴存时间周期不得少于12个月。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选择按月缴存的,月缴存额应在协议签订时市公积金中心依据相关规定确定的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标准与最高月缴存标准之间选择。
灵活就业人员选择一次性缴存或自由缴存的,一次性或累计自由缴存金额除以缴存时间周期(月数)所确定的月均缴存额,应符合前款规定。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选择按月缴存的,出现连续3个月未足额缴存情形的,协议自动终止,市公积金中心有权封存账户。
灵活就业人员选择一次性缴存或自由缴存的,未按照约定时间和额度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约定的缴存时间周期届满后,可以申请变更缴存方式、缴存金额或缴存日期,变更后的缴存金额应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限定条件。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变更的,按照变更时市公积金中心相关规定享受相应权益。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计息。符合市公积金中心缴存补贴等政策条件的,可适用相关政策规定。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由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办理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销户或停缴手续。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满6个月后,方可办理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转入手续。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若本人及配偶在市公积金中心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自由提取。
第十五条 缴存账户转换后提取个人账户存储余额的,应按照《榆林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贷款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满12个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购买本市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有配偶的,其配偶应为共同借款人。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及配偶共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灵活就业人员无配偶或单独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符合市公积金中心贷款激励政策的,可适用政策规定。
第十九条 市公积金中心重点支持灵活就业人员首次购房贷款(含组合贷款)。符合条件的,还可申请第二套改善型住房公积金贷款。
首套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认定按照市公积金中心的认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市公积金中心支持灵活就业人员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市公积金中心不受理其他城市灵活就业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贷款业务。
第二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贷款的条件:
(一)灵活就业人员及其配偶持有效合法身份证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二)灵活就业人员已按照协议约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灵活就业人员及其配偶信用良好,同意授权市公积金中心查询本人、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并符合市公积金中心规定的信用审核标准;
(四)灵活就业人员、配偶具有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无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五)同意用所购住房进行抵押担保;
(六)购房首付款金额不低于规定比例;
(七)灵活就业人员及其配偶在榆林市和其他城市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八)符合榆林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相关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贷款额度参照灵活就业人员还贷能力、信用状况、缴存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同时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不超过本市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二)不超过购房总价款支付比例;
(三)不超过家庭收入负债比例;
(四)不超过贷款计算方式确定的贷款额度。
第二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其购房总价款的80%。
第二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月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金额不超过其家庭月收入的60%。灵活就业人员家庭月收入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扣除家庭负债后所确定的金额。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其住房公积金月均缴存额除以缴存比例所确定的金额。
第二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贷款额度计算方式为:贷款额度=缴存账户日均缴存余额×10倍×缴存系数。
缴存时间 | 缴存系数 |
12≤缴存时间<24(月) | 0.5 |
24≤缴存时间<36(月) | 0.8 |
缴存时间≥36(月) | 1.2 |
缴存账户日均缴存余额=统计期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每日缴存余额之和/统计期天数。其中:统计期是指自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至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日前一个月的最后一日。
第二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贷款的可贷额度应当综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后取最低值。
第二十七条 市公积金中心可根据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的资金收支平衡情况,对上述计算方式中的贷款倍数、缴存系数等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配偶如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贷款条件,可合并计算可贷额度,但合并计算后的可贷额度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为单位缴存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共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分别按各自贷款的计算方式合并计算可贷额度,但合并计算后的可贷额度必须符合《榆林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30年,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贷款期限取整年计算。
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贷款期限应一致。
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执行。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调整,按照相应的利率调整政策执行。
第三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选择缴存方式后,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缴存时间自灵活就业人员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灵活就业人员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缴存时间自灵活就业人员履行协议约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贷款流程、贷后管理、法律责任等按照榆林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可以申请变更住房公积金缴存方式,通过委托扣划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方式,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贷款结清前,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灵活就业人员可申请增加共同还款人偿还贷款,共同还款人不受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限制。
第三十四条 贷款发放后,灵活就业人员未按照约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市公积金中心可以按借款合同约定追究借款人违约责任。
贷款发放后,灵活就业人员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市公积金中心可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追究借款人违约责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采用欺骗、违规等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或者通过账户转换等手段隐瞒真实情况,规避监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市公积金中心有权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采用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隐瞒真实情况违规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榆林公积金中心有权单方终止借款合同,收回贷款,将借款人纳入榆林市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七条 受托银行未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和相关协议的约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市公积金中心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委托协议追究受托银行责任。
第三十八条 市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其他各类就业人员也可参照本办法建缴住房公积金。
第四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依法予以扣除。
第四十一条 因就业情况变化,先后以灵活就业人员和单位职工身份设立缴存账户的,可进行身份转换和权益接续。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灵活就业人员已经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贷款条件的,按照有利于借款人的原则,可选择原《榆林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暂行管理办法》贷款计算方式确定贷款额度,也可选择本办法贷款计算方式确定贷款额度。已经缴存住房公积金但不符合原贷款条件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贷款计算方式确定贷款额度。先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作为贷款额度的计算标准,原缴存时长纳入贷款的核定依据。
第四十三条 此前发布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本办法规定未尽事宜,参照现有政策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市公积金中心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榆林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暂行管理办法(修订)》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