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单位:
为维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依法保护女职工劳动安全和健康,进一步规范女职工生育津贴的发放,根据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全面做实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发〔2022〕31号)有关规定,现将我区各参保单位生育津贴发放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生育津贴发放标准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本人生育前12个月(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除以365天再乘以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天数(含法定节假日)计算。
二、产假天数
(一)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15天。
(二)怀孕满四个月引产的,42天。
(三)正常生育(顺产)的,98天。符合下列一项或多项条件的,在正常生育(顺产)的基础上累加计算。
1、难产的,增加15天(难产包括施行产钳术、臀位助娩术和剖宫产)。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产假天数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调整而调整。
三、发放及管理要求
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生育职工直接结算,生育津贴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结算。对财政供养人员,不予支付生育津贴;对非财政供养的企事业单位人员,生育津贴与产假期间的工资不重复享受。
四、有关要求
根据集中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工作安排,我局对涉及医保基金使用的各个方面进行清理核查,其中发现部分参保单位的员工存在同时享受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的情况。各参保单位应认真贯彻落实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全面做实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发〔2022〕31号)文件精神,规范本单位女职工生育津贴发放工作,对已发放情况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存在违规申报及发放情况的要及时进行整改。
生育津贴直发个人
生育津贴直发个人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