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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住房公积金中心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公告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3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兴安盟住房公积金中心
  • 发文日期: 2025-05-23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
  • 生效日期: 2025-06-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更好满足职工刚性及改善性住房需求,结合我盟实际,经盟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对我盟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作以下调整:

1.取消“缴存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包括父母、子女)合计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和申请贷款额度之和不得超过所购自住住房总价(不包括购买车库和房屋附属设施价格)”的规定。

2.调整缴存职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缴存职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由不超过15000元/年调整为不超过18000元/年;多子女缴存职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由不超过18000元/年调整为不超过20000元/年。

3.调整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同一套购房手续在提取有效期内多次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包括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购房总价,各次提取间隔时间需符合《兴安盟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规程》规定时间。

以上政策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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