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健局: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全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保障政策的通知》(川医保规[2024]11号,以下简称《通知》)《四川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及认定依据的通知》(川医保中心发〔2024]2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州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保障政策,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医保权益,经研究,决定调整和完善我州门诊慢特病病种及认定依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病种范围
我州职工和城乡居民统一执行《通知》确定的病种,执行全省统一的病种编码和名称,原已认定的门诊慢特病不再重新认定,按规定继续享受待遇。不在省定病种范围内且国家已赋病种编码的我州原有门诊特殊病(M10500白癜风、M00901红细胞增多症、M01802 苯丙酮尿症)3个病种按规定继续享受待遇,但不再开展新增认定。调整后门诊慢特病按照病种特点及诊疗规范不同分慢性病和特殊病两类管理(详见附件1),其中慢性病 36种(细分为 48 个亚类),特殊病29种(细分为40个亚类),保障标准按我州原慢性疾病和重特大疾病标准执行。
二、调整认定依据
门诊慢特病认定以医学诊断标准为依据,随临床诊疗规范的更新动态调整。门诊慢特病病种认定依据、认定材料等,统一按照《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及认定依据》(详见附件2)的规定执行。参保人员申请门诊慢特病认定的,应提供符合规定的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检查报告、病历及病情诊断证明书等资料。对于设置待遇有效期的部分病种,在有效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应重新申请认定。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认定管理。提供认定和诊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及医师,应严格按照诊疗规范、认定依据等规定开展工作,不得降低标准或协助伪造认定材料,并妥善保存病历、处方、购药记录等资料,做到诊疗、处方、结算、配送可追溯。
(二)规范医药行为。定点医疗机构要坚持合理规范诊疗,优先使用甲类药品和诊疗服务项目,优先使用国家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严格控制辅助药品和检查项目的使用,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符合长期处方条件的,按长期处方规定执行。
(三)统一支付范围。参保人在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已认定病种,且符合临床诊疗规范以及国家和省州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服务项目、医用耗材规定范围及标准的医疗费用纳入报销范围。纳入医保单行支付药品,不纳入门诊慢特病费用保障范围,按单行支付药品有关规定执行。
(四)加强基金管理。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做好门诊慢特病医保基金使用的全流程监管,加强协议管理和日常监管,充分利用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加强费用审核和基金支出分析,规范诊疗服务行为,保障参保患者合法权益。对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做好政策解读。各县(市)要加大对医保部门经办人员、医疗机构人员的培训力度,加强宣传引导,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切实提高群众的政策知晓率,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合理引导预期,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推动门诊慢特病政策顺利实施,本通知自 2025年6月1日起执行。实施期间国家和省州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阿坝州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
1.阿坝州门诊慢特病病种调整前后对比表
2.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及认定依据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医疗保障局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财政局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