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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州医保发〔2025〕8号 阿坝州医疗保障局阿坝州财政局阿坝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优化调整生育医疗待遇政策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生育保险#

阅读量:70

  • 发文字号: 阿州医保发〔2025〕8号
  • 发文单位: 阿坝州医疗保障局阿坝州财政局阿坝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文日期: 2025-05-19
  • 类别: 生育保险
  • 发文地区: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
  • 生效日期: 2025-06-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为深入贯彻落实州委群众工作"石榴籽"工程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我州生育医疗待遇保障政策,切实减轻人民群众生育医疗负担,不断强化生育保险制度保障功能。结合我州实际,对生育医疗待遇等有关政策进行优化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抓好落实。

一、城镇职工生育医疗待遇

(一)产前检查费。定额补助标准为:生育1000元;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7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300元。

(二)生育医疗费。

1、参保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顺产5000元;剖宫产70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个婴儿增加1000元。

2、参保女职工因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2000元(施行剖宫术的增加10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500元。

3、终止妊娠有存活婴儿的,产前检查费和生育医疗费按生育标准执行。

4、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足限额支付标准的,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据实支付。

5、参保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并发症、合并症符合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住院医疗待遇报销。

6、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配偶生育时,可自愿选择按照职工生育医疗待遇标准享受产前检查费和生育医疗费待遇。夫妻双方不重复享受生育医疗相关待遇。

(三)计划生育医疗费。参保女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宫内放置节育器157元、宫内取出节育器160元、输卵管结扎术510元。生育或终止妊娠期间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等额增加生育医疗费限额支付标准。

二、城乡居民生育医疗待遇

(一)产前检查费。定额补助标准为:生育或怀孕满7个月(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700元。

(二)生育医疗费。

1、参保人员因生育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顺产3000元;剖宫产40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

2、参保人员因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1200元(施行剖宫术的增加10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210元。

3、终止妊娠有存活婴儿的,产前检查费和生育医疗费按生育标准执行。

4、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足限额支付标准的,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据实支付。

5、参保居民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并发症、合并症符合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住院医疗待遇报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部门联动协作。各级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积极协同配合,落实参保人员生育医疗待遇保障,统筹做好信访维稳工作,切实将惠民实事办好办实。

(二)强化经办规范服务。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要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础管理,严格规范经办业务,提高经办服务水平。完善生育待遇信息数据统计分析,全面准确掌握基金运行、待遇享受等情况。加强医保协议管理,促进生育医疗服务行为规范。

(三)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各级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医保部门要精心组织实施,针对不同参保群体全面、准确解读生育医疗保障政策,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本通知自2025年6月1日起执行。此前生育保险和生育医疗费用有关政策和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实施期间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阿坝州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阿坝州医疗保障局
阿坝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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