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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医保发〔2025〕5号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生育津贴支付政策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8

  • 发文字号: 黑医保发〔2025〕5号
  • 发文单位: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 发文日期: 2025-02-28
  • 类别: 生育保险
  • 发文地区: 黑龙江省
  • 生效日期: 2025-02-28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地)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龙江森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大 庆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省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为健全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降低 参保职工生育成本,根据《黑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有关 规定,现就调整全省生育津贴支付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职 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由职工基本 医疗(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一百五十八日。怀孕未满三个月流产的,生育津贴由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二十一 日。 怀孕满三个月流产的,生育津贴由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基 金支付四十二日。

二、各统筹地区应完善生育保险经办规程,将由职工基本医 疗(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贴直接发放参保女职工本人。

三、2022年1月1日后生产,已领取生育津贴的女职工享 受本通知第一条生育津贴支付政策。各统筹地区依申请对生育津 贴待遇差额部分予以追溯,具体办法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实际确 定。

四 、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有 关政策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五、各统筹地区原有相关政策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5年2月28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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