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缴存单位和职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助企惠民促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作用,以更大力度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决定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单个缴存职工在我市辖区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产权住房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45万元。
二、两个(含)以上缴存职工在我市辖区内共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同一套自有产权住房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缴存职工及配偶双方、或产权共有人应得的贷款限额合计,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60万元。
三、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标准调整如下:
连续缴存公积金时间 | 月缴存额 | 个人贷款最高限额(万元) | |
达到24个月或以上的 | 达到公积金月缴基准额或以上 | 45 | |
未达到公积金月缴基准额 | 30 | ||
达到6个月未达到24个月的 | 达到公积金月缴基准额或以上 | 20 | |
未达到公积金月缴基准额 | 10 | ||
未达6个月的 | - | 0 | 0 |
备注:同一种缴存情形首套(次)或第二套(次)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相同。两个或两个以上缴存职工共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同一套自有产权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缴存职工及配偶双方、或产权共有人应得的贷款限额合计,最高不超过60万元。
本通知自2025年5月16日起实施,未涉及的事项按原政策执行。
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