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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房金管〔2025〕7号 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自住住房购房首付款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64

  • 发文字号: 鸡房金管〔2025〕7号
  • 发文单位: 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 发文日期: 2025-04-25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 生效日期: 2025-04-24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缴存单位,缴存人:

根据《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2024〕3493号)《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因地制宜 做好政策优化 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积极作用的通知》(〔2025〕583号)和《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5年工作要点》(黑建函〔2025〕40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提升服务质效,科学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在推动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中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经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对公积金相关政策进行以下调整。

  1. 取消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每套房可办理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限制,调整为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本套房屋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不存在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一年内,可一次或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2. 支持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多子女家庭按照实际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最高不超过3万元。
  3. 支持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灵活就业人员及35周岁以下符合“人才”认定标准的缴存人按其月缴存额提取住房公积金。
  4. 支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以支付自住住房购房首付款。缴存人及其配偶在鸡西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房,每人可办理一次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款业务。在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后,可按约定申请将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直接划转至所购房屋对应的开发企业提供的账户内,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缴存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五、本通知自2025年4月24日起执行。 附件: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自住住房购房首付款政策解读 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5年3月25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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