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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公积金发〔2025〕16号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德阳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1

  • 发文字号: 德公积金发〔2025〕16号
  • 发文单位: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5-05-14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 生效日期: 2025-06-13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市、县)管理部、各科室:

《德阳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已经中心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5月14日


德阳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

制度试点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德阳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管理,防范贷款风险,根据《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德阳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德公积金管发〔202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四川省和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缴存人),在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回收、担保、贷后等管理工作,并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而调整。

第三条 公积金贷款原则上用于购买在本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上修建的,并能取得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所购住房土地用途应为住宅用地。

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类型分为:

(一)商品房:包括期房和现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已完成商品房现售备案,或办妥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且与公积金中心建立项目合作关系的住房。

(二)再交易房:已取得房屋产权权属证书,具有完全处置权利且可在当地住建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买卖过户及抵押登记的住房。

(三)保障房:政府对中低收入家庭实行分类保障过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等,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四川省和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灵活就业缴存人购买德阳市自住住房,符合贷款条件的,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  借款(申请)人包含主借款(申请)人和共同借款(申请)人。共同借款(申请)人仅限于主借款(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第六条  借款申请人在灵活就业缴存人和单位缴存人之间发生身份转换的,以申请贷款时的身份认定缴存人类型,连续缴存时间合并计算。

第七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主借款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

(三)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即男性未满63周岁、女性未满58周岁。

(四)按下列要求缴存住房公积金:

1.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按协议约定履行缴存义务,首次缴存日至贷款申请日不少于6个月,且账户余额不少于6个月的缴存额。

2. 异地公积金中心转入本市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在德阳公积金中心首次缴存日至贷款申请日不少于6个月,且账户余额不少于6个月的缴存额。

(五)具有经住建部门确认的购房合同或协议,且主借款申请人房屋产权占比不少于50%。

(六)个人信用良好,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七)所购住房符合本市不动产登记部门抵押登记办理要求。

(八)能够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九)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共同借款申请人应同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七条除第(三)和第(四)项以外的其他条件。

(一)主借款申请人的配偶应作为共同借款申请人,向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并承担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

(二)共同借款申请人或其配偶放弃所购住房产权份额的,应现场签订《个人住房贷款共同承担债务承诺书》(附件1)。

第九条  公积金贷款支持灵活就业缴存人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居住条件的自住住房,不支持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第十条  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缴存人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无公积金贷款余额的,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公积金贷款余额的,不予贷款;任一方缴存人单计有两笔公积金贷款记录的,认定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贷款。

第十一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二)个人征信系统和公积金信息系统反映近5年内逾期累计超过6期的。

(三)未结清贷款余额合计超过15万元的(含其他债务、为他人担保或信用卡透支1万元以上的视为有贷款)。

(四)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五)被纳入公积金中心失信行为登记的。

(六)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

(七)购买的住房共有权人存在配偶、父母、子女以外其他权利人的。

(八)父母子女、夫妻(含离异)之间买卖房屋的。

(九)再交易房售房方委托配偶、父母、子女以外人员收款的。

(十)房龄超过30年且无独立厨卫、被有关部门鉴定为危房、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已改变产权用途、存在其他不宜处置情形的。

(十一)住房公积金法规、政策、文件规定不予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德阳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其所购住房在贷款发放时为未达交付条件的期房,由公积金中心为主借款人投保《新市民安居保》并承担保费。

第十三条  借款申请人的信用状况以征信系统和公积金信息系统等查询结果为依据,同时结合具体逾期时间、逾期金额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均缴存公积金,离异时有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未取得该贷款房屋所有权且不承担相应债务的一方,可凭离婚证(法院判决离婚的生效文书)和财产分割协议,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取消原贷款对冲还款。离异时间超过1年,满足贷款条件的可再申请公积金贷款,原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余额可不作贷款条件认定,但原公积金贷款记录需纳入套数认定。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五条 本市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符合贷款条件的两人及以上缴存人,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单缴存人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

本市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十六条  每笔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由公积金中心按照本市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计算公式、首付比例、还贷能力、信用状况等规定,综合评估借款申请人实际情况后,取最低值确定(向下取1000元的整数倍)。

第十七条 贷款额度计算方式

(一)贷款期限1年

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当前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

(二)贷款期限大于1年不超过30年

1.贷款额度计算公式:借款申请人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之和(含异地中心转入资金)×30倍。超过最高贷款额度的按最高贷款额度计算。

2.首套房贷款比例不得高于房屋总价的80%,二套房贷款比例不得高于房屋总价的70%。

3.共同借款申请人的缴存时间和缴存金额未达到贷款条件的,其缴存情况不纳入贷款额度计算。

4.借款申请人偿还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不得高于家庭月收入的60%。

月收入原则上以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近6个月的平均缴存基数为准。当实际收入与缴存基数存在异议时,缴存人可提供上年度个人纳税收入、完税凭证、近半年社保缴费基数、近半年银行收入流水等,作为收入认定依据。

5.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个人征信系统和公积金信息系统反映近5年内逾期期数合计在4期、5期、6期的,可贷额分别扣减1万元、2万元、3万元。

6.综合以上1-4项取最低值,再扣减第5项信用影响额后的最终值为可贷款额度。

(三)符合贷款条件,无信用不良记录,月平均缴存额不低于800元的,可贷额不足20万元时,可享受保底20万元的贷款额。符合贷款条件,无信用不良记录,月平均缴存额不低于2000元的,可贷额度最高可上浮10%,上浮后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且首付款不得低于规定比例。保底(上浮)后不受“借款申请人偿还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不得高于家庭月收入的60%”的限制。

(四)购买德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定为“好房子”试点项目的商品房,可贷额度最高可上浮10%,上浮后不受“借款申请人偿还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不得高于家庭月收入的60%”的限制,上浮后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且首付款不得低于规定比例。

(五)同时满足上述第(三)和第(四)项条件的,“可贷额度最高可上浮10%”只适用一次,不重复使用。

第十八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中存在单位缴存人和灵活就业缴存人的,按主借款申请人的缴存身份适用不同的贷款实施细则:主借款申请人为灵活就业缴存人的,适用《德阳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主借款申请人为单位缴存人的,适用《德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首付款比例是指首付款金额占所购住房价值的比例。

(一)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所购住房价值的20%;执行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所购住房价值的30%。

(二)所购住房价值的认定:

1.所购住房是商品房、保障房的,住房价值以住建部门确认的网签备案合同价款为准。

2.所购住房是再交易房的,住房价值以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住房价值、住建部门确认的住房交易价格以及完税凭证的交易价格三者中最低值确定。

房地产评估机构应是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专业机构。

第二十条  贷款期限应以整年计算,最短1年,最长30年,且贷款到期日原则上不超过主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

(一)符合贷款条件的两人及以上借款申请人,按主借款申请人确定贷款期限。

(二)申请再交易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期限不超过抵押房产的剩余土地使用年限。

第二十一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执行。

(一)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贷款期限1-5年(含5年)的,利率为2.1%;5年以上的,利率为2.6%。

(二)执行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贷款期限1-5年(含5年)的,利率为2.525%;5年以上的,利率为3.075%。

第二十二条  在贷款还款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一)贷款期限为1年的,不分段计息。

(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二十三条 借款申请人公积金可贷款额度不能全部满足贷款需求时,可同时向贷款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即组合贷款。

组合贷款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公积金贷款由贷款银行与公积金中心分别审批,其中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原则上应保持一致。组合贷款按资金来源分别执行相应的法定利率。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二十四条 公积金贷款须提供担保。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应将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进行担保,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按规定办理抵押登 记手续。同时应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抵押。

第二十六条  公积金贷款发放前,无法及时办妥正式抵押登记手续的,应采用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方式。保证人应为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法人,并应签订书面保证合同。保证期限为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办妥正式抵押登记且受托银行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之日止。

第二十七条  贷款抵押物的处置

(一)在抵押期内,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处分,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受托银行应妥善保管好抵押权证。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公积金中心有权依法处置其抵押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二)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和监护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和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公积金中心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三)处置抵押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及相关费用的,公积金中心有权向借款人追偿;其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含诉讼相关费用和处置费用等),退还抵押人。

第二十八条 组合贷款的担保应采取同一种担保方式,设定同一抵押物;处置抵押物时,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按各自的债权比例受偿。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二十九条 贷款申请资料

(一)借款申请人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1.《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附件2)。

2.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

3.家庭关系证明:共同借款人为父母、子女的,需提供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

4.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离婚的生效文书)、《婚姻状况承诺书》(附件3)。

5.购房证明:

(1)购买商品房、保障房的,提供住建部门确认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商品房备案表、附件或补充协议。

(2)购买再交易房的,提供住建部门确认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6.首付款证明:提供真实有效的首付款收据。

7.个人征信证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授权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简易版)原件。

8.缴存公积金相关资料:异地中心缴存人通过“亮码可办”提供《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个人信息表》;退役军人将部队住房公积金转入公积金中心的,应提供原所在部队出具的转业证或退役证、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明细等资料。

9.委托扣款账户:符合受托银行扣划要求的主借款申请人个人借记卡。

10.组合贷款的须提供加盖受托银行印鉴的《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表》(附件4)。

(二)购买再交易房的,借款申请人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2.借款申请人与售房人签订的《住房公积金个人再交易房贷款划款委托授权书》(附件5)。

3.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发票。

4.售房人的相关资料:有效身份证件、售房人产权证书、一类收款账户信息。

(三)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条 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

(一)贷款申请

购房人购买自住住房可向房屋权属地公积金中心(辖区管理部)提出贷款申请。商品房、保障房的贷款申请由开发企业或建设单位协助承办;再交易住房的贷款可由购房人直接向公积金中心(辖区管理部)申请(简称直贷),也可委托置业担保机构承办。

(二)贷款受理

管理部对贷款申请及申请资料进行受理、调查、初审、复核,并提出审查意见,符合贷款条件的进入审批环节。

(三)贷款审批

计划信贷科进行审查、审批,通过审批的,将审批结果通知受托银行。

(四)合同签订

受托银行与借款申请人签署借款合同,并办理贷款相关手续。

(五)抵押办理

购买商品房、保障房的,由受托银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购买再交易房的,借款人及售房人按公积金中心要求,办理产权过户及抵押登记,受托银行领取抵押权证。

(六)贷款发放

受托银行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后,移交公积金中心进行核准,公积金中心核准通过后,通知受托银行发放贷款。

1.商品房、保障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应以借款人支付购房款的名义,划转到住建部门确认的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专用账户。

2.再交易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应以借款人支付购房款的名义,划转到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售房人收款账户。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三十一条 贷款期限为1年的公积金贷款,到期一次还本付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公积金贷款,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自行选择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第三十二条 还款期间,借款人应按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十三条 借款人应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协议,用公积金账户余额冲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以冲还公积金贷款本息时,应在每期还款日前将当期应还款项足额存入委托扣款账户。

第三十四条 还款期间,借款人正常还款1年后,可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公积金贷款。若部分提前还款,每次提前还贷本金不少于5000元,剩余未还本金不少于5000元。若为组合贷款提前还款,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优先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五条 借款合同变更

(一)贷款期间,公积金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原合同当事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变更协议未达成以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二)贷款期间,可申请还款账户、借款人(抵押人)、贷款期限变更。借款人不能因婚姻状况变化解除其中任意一方对该笔借款的债务关系。

第三十六条  贷款期间,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优先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

第三十七条  公积金中心应按相关要求建立贷后跟踪管理机制。借款人公积金贷款逾期的,受托银行、公积金中心应针对具体情况采取催收、保证人代偿、诉讼、处置抵押物等措施追偿贷款。

第三十八条  借款人连续逾期3期及以上的,公积金中心向借款人催收并发出《关于催收公积金逾期贷款的函》(附件6);连续逾期6期及以上的,公积金中心委托律师发出《律师催收函》。经催收无果,公积金中心可直接扣收借款人和保证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第三十九条  借款人应接受受托银行、公积金中心对其还贷能力、抵押物变化等情况的监督、核查,对已经或可能影响贷款偿还的因素,应及时告知受托银行、公积金中心,并配合受托银行、公积金中心采取相关债权保全措施。

第四十条  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受托银行或公积金中心应出具贷款结清证明,并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将抵押物返还抵押人,借款合同及有关担保合同终止。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借款人在结清贷款前出现还款逾期或违反约定停止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等违约情形,公积金中心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四十二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有权提前终止借款合同或提前收回全部贷款,借款人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提供虚假信息、文件或资料等方式违规获取公积金贷款的。

(二)未经受托银行、公积金中心同意,借款人对抵押物擅自处分,或将抵押物重复抵押的。

(三)借款人拒绝或阻扰受托银行、公积金中心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第四十三条  受托银行、保证人未按照公积金贷款政策和相关协议的约定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四十四条  借款人采取欺骗手段获得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中心除追究其法律责任外,还应进行失信行为登记,自登记之日起5年内取消其公积金使用资格。

第四十五条 借款人、受托银行、保证人、公积金中心等个人和单位在公积金贷款业务中涉嫌违法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6月13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省、市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国家、省、市相关管理规定发生调整的,从其调整。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个人住房贷款共同承担债务承诺书.docx
附件2: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docx
附件3:婚姻状况承诺书.docx
附件4: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表.docx
附件5:委托授权书.docx
附件6:关于催收公积金逾期贷款的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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