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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公积金发〔2025〕15号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德阳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缴存提取实施细则》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0

  • 发文字号: 德公积金发〔2025〕15号
  • 发文单位: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5-05-14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 生效日期: 2025-06-13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市、县)管理部、各科室:

《德阳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缴存提取实施细则》已经中心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5月14日

德阳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试点缴存提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提取业务办理,根据《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德阳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德公积金管发〔2025〕1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6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经营者、非全日制工作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等。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德阳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缴存提取管理。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填写《德阳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与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签订《德阳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协议》(以下简称《参制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办理缴存提取业务时,应提供申请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第二章  账户设立及个人信息变更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账户设立及个人信息变更业务,应由本人办理,不得代办。

第七条  账户设立

(一)灵活就业人员只能维持一个正常缴存账户。申请开设缴存账户时,需通过全国异地转移接续平台核验缴存账户信息。

(二)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公积金中心线上(手机公积金APP)、线下(服务窗口)填写相关信息,办理账户设立。

(三)灵活就业人员通过线上渠道申请设立账户的,进行人脸识别,完成身份实名认证后,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签订《参制协议》,完成账户设立。

(四)灵活就业人员通过线下渠道申请设立账户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如实填写《申请表》,签订《参制协议》,完成账户设立。

(五)灵活就业人员将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账户余额转入德阳灵活就业人员账户的,需先开设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账户。

第八条  个人信息变更

(一)个人信息变更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婚姻状况、缴存人类型、手机号码、职业等。

(二)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线上、线下渠道(服务窗口)办理个人信息变更。

(三)灵活就业人员通过线下渠道(服务窗口)办理,提供以下资料:

1.《德阳市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3.灵活就业人员在公安机关变更关键信息的,须同时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  缴存

第九条  缴存标准

(一)灵活就业人员可自由选择按月缴存、按季缴存、按年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灵活就业人员自行申报住房公积金缴存金额,缴存金额上下限执行签约当年我市公布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

第十条  缴存方式

灵活就业人员账户设立时,应如实填写本人银行账户信息,采用委托扣款方式进行缴存。

第十一条  个人委托扣款

(一)公积金中心根据《参制协议》的约定,为其开通按月、按季、按年委托扣款功能,定时、定额扣收住房公积金。
   (二)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任意一天作为约定扣款日。

(三)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在约定扣款日前将当期应缴存金额足额存入委托扣款指定账户内,保证所提供的储蓄卡在约定扣款日有足够余额可用于扣款。

(四)按照协议约定扣款日,系统连续3个月(含)扣款失败的,封存账户;连续6个月(含)以上扣款失败且个人账户余额为零的,按协议约定注销账户,个人账户余额不为零的,按协议约定终止协议。

(五)灵活就业人员需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进入建制单位缴存的,应在约定扣款日的前5个工作日申请终止个人委托扣款协议。

第十二条  个人委托扣款协议变更、解约

(一)调整缴存金额

1.《个人委托扣款协议变更(解除)申请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变更指定扣款账户

1.《个人委托扣款协议变更(解除)申请表》;

2.变更后的本人Ⅰ类账户;

3.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因储蓄卡遗失或变更等原因导致前期扣款未成功的部分不再补扣。

(四)灵活就业人员在我市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申请终止个人委托扣款协议。提供下列材料办理:

1.《个人委托扣款协议变更(解除)申请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四章  账户管理与转移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进入建制单位缴存的,需解除《德阳市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委托扣款协议》。若后续继续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存的,应重新签订《德阳市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委托扣款协议》,自办理当月起生效。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与单位在职职工发生身份转变的,应当分别设立缴存账户,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并计算。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自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且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将外省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至本市。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我市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将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账户余额转入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在个人账户封存满6个月(含)以上,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转出本市。

第五章  住房公积金提取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可自由提取其在本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的资金余额。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员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灵活就业缴存人员的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明以及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公证书。对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存在争议的还应提供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文书。灵活就业缴存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低于50000元可不办理公证,须由第一顺位继承人提供关系证明并当面出具书面承诺书,签字并加盖手印确认。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依法处置。

第六章   缴存补贴

第十九条 首次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我市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按月连续缴存6个月或按季连续缴存2季度或按年缴存1次,且首次缴存日起6个月内未使用,可享受每人次100元开户补贴。

开户补贴于符合领取条件的次月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 缴存补贴是按灵活就业缴存人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总额的0.6%计发。灵活就业人员转为单位在职职工、在本市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或当年结息日前已注销灵活就业公积金账户的不再给予年度缴存补贴。

年度缴存补贴=个人账户累计计息积数×补贴标准/360。  

计发缴存补贴的个人账户累计计息积数从本实施细则试行之日起开始累计,于年度结息(每年6月30日)时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补贴时间不超过三年(含)。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2025年6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德阳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申请表.docx
附件2:德阳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协议.docx
附件3:德阳市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docx
附件4:德阳市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委托扣款协议变更(解除)申请表.docx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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