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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公积金管发〔2025〕1号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德阳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63

  • 发文字号: 德公积金管发〔2025〕1号
  • 发文单位: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 发文日期: 2025-03-24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 生效日期: 2025-06-13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德阳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五届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5年3月24日



德阳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

制度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德阳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和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在职职工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德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德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6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经营者、非全日制工作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等。

第四条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办理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等。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公积金中心建立健全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行“协议缴存、存贷挂钩、合并核算”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开立个人账户时,须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核查其住房公积金账户情况,防止“一人多缴”。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自设立之日起,连续3个月未能正常扣款,其账户作封存处理;连续6个月及以上个人缴存额为零,其账户作注销处理。

第七条  缴存人身份在灵活就业人员与单位职工之间转变时,其缴存身份可在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体系与单位职工缴存体系之间转换。

第八条  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转出,转出后原账户注销;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缴存人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转入。

第九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可通过公积金中心个人网厅、手机APP、微信公众号及支付宝等线上服务渠道或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至公积金中心各服务窗口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缴存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当以个人名义设立账户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账户设立时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协议,约定缴存金额、缴存方式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公积金中心手机APP或持本人身份证至公积金中心各服务窗口办理账户设立及个人信息变更。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委托公积金中心从其指定的银行借记卡上扣缴住房公积金,并计入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按月缴存、按季缴存、按年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自行申报住房公积金缴存金额。缴存金额上下限执行我市当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灵活就业人员可在缴存标准内调整缴存金额。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我市规定的缴存标准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依据国家税收政策,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依法扣除。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利率计息。

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提取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在德阳市行政区域内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可自由提取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的资金余额。

第五章  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七条  在四川省和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购买德阳市行政区域内的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按协议约定履行缴存义务,首次缴存日至贷款申请日不少于6个月,且账户余额不少于6个月的缴存金额,在其他公积金中心的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

(三)个人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四)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

(五)个人信用良好,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六)具有真实合法有效的住房买卖合同或协议,且主借款申请人房屋产权占比须达50%(含)以上;

(七)能够提供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第十九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期限、利率、担保、程序、还款方式及贷后管理等,参照《德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按协议约定履行了缴存义务,月平均缴存额及个人账户资金余额达到规定条件,且信用良好的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享受保底贷款额和可贷额度上浮,上浮后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第二十一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德阳市行政区域自住住房时,其所购住房在贷款发放时为未达交付条件的期房,由公积金中心为主借款人投保《新市民安居保》并承担保费。

第二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个人征信系统、公积金业务信息系统中,存在以下负面信息之一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个人征信存在严重信用不良记录的;

(二)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三)被纳入公积金中心失信行为名单的;

(四)在全国范围内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五)住房公积金法规、政策、文件规定不予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公积金中心及委托银行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借款人违约责任,其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按规定上报。

第二十四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主借款人及其共同借款人的公积金账户余额直接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与单位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统一管理,建立“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核算模块开展分类辅助会计核算。

第二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成为本市单位在职职工的或本市单位在职职工成为灵活就业人员的,应对其缴存资金分别核算。

第二十七条  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享受以下补贴:

(1)开户补贴。首次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本市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设立个人账户,按协议约定方式正常缴存,且6个月内未使用的,给予100元开户补贴,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年度缴存补贴。年度结息(每年6月30日)时按照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总额的0.6%计发缴存补贴,补贴时间不超过三年(含)。灵活就业人员转为单位职工或在本市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不再给予年度缴存补贴。

公积金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范围内适时调整缴存补贴标准。补贴支出在当年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产生的损益与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合并计算,增值收益资金存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增值收益的分配参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九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提取时须提交继承权(受遗赠权)归属,继承权或受遗赠权有争议的,确权后凭生效法律文书提取。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依法处置。

第三十条 本办法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有特殊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涉及事项按照公积金中心有关政策规定和业务操作流程执行。

第三十一条  原《德阳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暂行办法》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2025年6月13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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