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 区 )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医保中心 ,相 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按照《基本医疗保险 用药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 1 号 )、《四川省基本 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支付管理暂行办 法》(川医保规〔2021〕24 号 )及《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 工伤保 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2024 年)> 的通知》(川医保 规〔2025〕2 号 )要求 , 现将《遂宁市 2024 年基本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 以下简称《制剂目录》) 及支付标准公布如下,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 行。
一 、 严格制剂目录管理
各级医保部门和相关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制剂目录》, 不 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制剂的品种规格。
二 、 规范制剂支付管理
《制剂目录》内的医疗机构制剂按“乙类药品”管理,仅限于 本院使用或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调剂范围内使用时基金 方予支付。调剂使用的医疗机构制剂由调入医疗机构向属地医保 部门提供相关调剂批准文件,属地医保部门审核后向市医保局报 送。
医疗机构制剂支付标准是指基金支付定点(协议)医疗机构 制剂费用的基准,包括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各 定点(协议) 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支付标准。
三 、 其它相关要求
各县(市、 区 )医保局、 市医保中心要按相关管理要求 ,加 强基金监管,将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制剂目录》情况纳入医 保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和考核范围。同时,市医保中心要及时做好 《制剂目录》更新调整工作,督促相关医疗机构同步更新信息系 统,《制剂目录》 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 各县(市、 区 )在 执行《制剂目录》和支付标准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 市医保局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联系电话: 0825─2257612 (市医保局 ),0825─5863153(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附件: 遂宁市2024 年基本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医疗机构制剂目录及支付标准
遂宁市医疗保障局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