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各科室、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山西焦煤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社保服务中心、参保单位、参保人员: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工作,保障妇女生育基 本医疗需求,根据《社会保险法》(国务院令35号)、《社会 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9号)、《女职工劳动保 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619号)、《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 务院令765号)、《太原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并 政发〔2018〕33号)、《关于做好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的通知》(并医保发〔2019〕39号)、《关 于深化生育保险医疗费支付方式改革和调整生育保险医疗 费待遇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并医保发〔2019〕61号)、《关 于对部分医疗保障政策的解读》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 市职工生育实际,生育保险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特制定《太原市职工生育保险经办业务操作细则》, 请大家遵照执行。
第一章参保登记及基金征缴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除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省直单位 以外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 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 同时,应为本单位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公益性岗位 安置人员、“三支一扶”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农民 工专户人员,在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地同步参加生育保 险。灵活就业人员暂不纳入生育保险范围。
二、基金征缴
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人单位必 须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办理人员新参保或续保时应当自用工 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要按时在 税务部门足额缴纳单位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费,不得 拖欠、拒付。逾期不缴纳的,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 之五的滞纳金。参保单位兼并、合并、分立、改制、破产时, 接收或继续经营者须承担原单位职工生育保险责任,按规定 继续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参保和变更登记流程
线上办理:职工参保登记(含续保、停保)可以通过山 西医保公共服务网上服务大厅,由单位承办人按网厅业务操 作流程办理。
线下办理:职工新参保、续保、停保,单位填写《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停保另需携带 解除劳动关系、调出调令等基本人事材料;单位银行账户信 息变更,单位填写《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登 记表》(加盖单位公章),携带单位存款账户信息复印件到参 保地所在经办机构办理。
第二章生育待遇
一、待遇享受
1、在本统筹区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费的,自缴费 次月起,其职工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连续足额缴费满 9个月的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用人单位未按时给新参或续 保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从实际参保经办之月开始连续 足额缴费满9个月的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未连续足额缴费 满9个月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2、本统筹区内用人单位的参保职工因调动工作缴费中 断在3个月内按规定补缴费用的,可正常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3、生育保险关系在全省行政区域内均可以转移接续, 实行省内参保互认,生育保险关系随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 接续到我市后,省内参加职工生育保险连续足额缴费满9个 月的,可按我市生育津贴计发办法予以计发,确保参保职工 生育待遇权益。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不在生育保险关系 转移接续的范围。
4、生育津贴是享受生育津贴产假休假期间工资的替代, 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重复享受。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 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享受生育 津贴产假期间及截止生育报销之日内不得中断生育保险缴 费。参保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解除劳动关系起始时 间至享受生育津贴产假休假结束时间内的产假休假期间不 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已享受的津贴待遇予以收回。
5、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住院期间发 生的生育医疗费,或参保人员因保胎、妊娠期糖尿病、高血 压等住院未生产等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规定的政策比例支付,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6、财政供养人员(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 等)产假工资仍由原渠道解决,不支付生育津贴。公益性岗 位安置人员、“三支一扶”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国家 法定产假期间本人月补贴或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低于本省或 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由职 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生育待遇支出项目补足差额部分。
7、职工的配偶为“未就业”,参加生育保险的配偶职工 已连续缴费满1个月的,按规定享受我市职工未就业配偶相 应生育医疗费用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若参加居民基本医保 (不限于在我市参保),可选择享受参保地居民基本医保生 育保障待遇,亦可选择享受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待 遇,但在支付时需要注意两项待遇不能重复享受。
8、用人单位应在职工分娩结束或妊娠终止之日起1年 内为职工申报生育保险待遇。超过时限后按《关于对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报销若干问题的复函》执行。
二、待遇报销
(一)生育医疗费办理
结算方式:生育医疗费用通过两种方式结算(不含产前 检查费)。定点医院实时联网结算(以下简称“直接结算”)、 参保职工就医先行垫付回参保地所在经办机构结算(以下简 称“手工结算”)。手工结算分为线上办理和线下办理。
1、直接结算。在山西省范围内参保职工可持“社会保 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出院证在定点医院,按规定直 接结算住院生育医疗费用,患者只需支付自费金额。
2、 手工结算。
线上办理:生育职工通过个人山西医保微信公众号,按 网厅业务操作流程办理。
线下办理:未在定点医疗机构实现直接结算的生育、计 划生育医疗费用应先由参保职工垫付,参保单位承办人携带 相关材料,到参保地所在经办机构办理结算。具体办理事项 及办理材料如下:
单位首次报销需提供《单位变更信息表》《基本存款账 户信息》,由单位经办人统一办理。
(1)单位补缴欠费后生育医疗费报销、单位补缴欠费 后计划生育医疗费报销
办理材料:
第一种情形:正常生产提供住院收费票据、出生证、出 院证。
第二种情形:生育并发症、疾病合并妊娠伴生育提供住 院收费票据、出生证、出院证、诊断建议书、费用汇总清单。
第三种情形: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提供住院收费票据、 出生证、出院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太原市城镇职工 生育保险个人承诺书》。
第四种情形:计划生育门诊医疗费(含门诊流产、宫内 节育器取出术、宫内节育器放置术)提供门诊收费票据、诊 断证明。计划生育住院医疗费(流产、引产、死胎)提供住 院收费票据、出院证。
(2)生育医疗费零星报销、计划生育医疗费零星报销
办理材料:
第一种情形:正常生产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出院证、费用结算单据、住院病历复印件。
第二种情形:流产、引产提供出院证、门诊病历或住院 病历复印件、费用结算单据。
第三种情形:死胎提供出院证、住院病历复印件、费用 结算单据。
第四种情形:计划生育门诊医疗费提供门诊病历原件及 复印件、门诊发票。
第五种情形:生育并发症、计划生育住院医疗费提供出 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出院证、住院病历复印件、诊断 建议书、费用汇总清单、费用结算单据。
第六种情形: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产提供出生医学 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出院证、费用结算单据、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太原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个人承诺书》。
(二)生育津贴办理
线上办理:由单位承办人在山西医保公共服务网上服务 大厅按业务操作流程办理。
线下办理:由单位经办人到参保地所在的经办机构办理 (失业人员可由个人办理)。
(三)产前检查费办理
线上办理:由单位承办人在山西医保公共服务网上服务 大厅按业务操作流程办理。
线下办理:由单位经办人到参保地所在的经办机构办理 (失业人员可由个人办理)。
第三章监督管理
各级经办机构应对生育保险参保缴费和生育待遇享受 全量数据进行筛查,发现疑似异常数据,进行针对性核查。 采取书面核查、实地核查和约谈等形式开展核查工作。
对违反规定,以伪造、变造有关证明资料或申报资料及 其他手段领取生育保险基金的,除追回其生育保险待遇外, 根据情节轻重作以下处理:
1、将用人单位和参保人纳入监控对象,对其申报的生 育保险待遇进行重点审核;
2、对不配合核查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报请医疗保障 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第四章 财务管理
一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金之间不得相互挤占和 调剂,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一般公共预算。
二 、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纳入职工基本医疗统 筹基金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待遇支出记入“生育医疗费”和 “生育津贴”科目。
三 、跨年度退回或追回的生育保险待遇记入其他收入, 退回或追回本年生育保险待遇支出,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冲 减相应支出。
第五章附则
本操作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照原规定执行。
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