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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喀什地区进一步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政策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7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喀什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5-05-12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
  • 生效日期: 2025-05-13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积极回应喀什地区各族缴存人实际需求,促进住房公积金事业高质量发展,助力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为缴存人提供更优质、高效的服务。根据国家、自治区、地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喀什地区实际,对喀什地区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进一步优化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通住房公积金贷款缩期和展期业务

缩期业务由职工个人提出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通过后,即可完成业务办理,此过程不变更房屋抵押权证;展期业务由职工个人提交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通过后,借款人向不动产中心申请不动产抵押期限变更登记,在取得变更后的房屋抵押权证后,完成业务办理。

   二、开通喀什地区再交易住房公积金“带押过户”贷款业务

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人,在购买存在喀什地区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的现房时,买卖双方达成一致,买方无需卖方先结清贷款并解除抵押,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开通按顺位抵押办理住房公积金“商转公”业务

喀什地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商业贷款所购住房为喀什地区区域内住房且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借款人在未结清商业贷款的情况下,申请将商业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对于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在维持原商业个人住房贷款抵押登记权不变,且无需用其他房产作抵押的前提下,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该房屋办理第二顺位抵押权人的方式,将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直接划拨至原商业银行账户,用于提前偿还商业贷款。

本通知自2025年5月13日起正式施行。若国家、自治区有新的政策规定,从其规定。


      喀什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5月12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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