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统一明确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缴费工资申报规则,更好地推进社会保险费统一规范征收,切实维护参保人权益和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现就缴费工资申报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申报规定
用人单位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限定时间内,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参保职工的缴费工资信息,确认社保费缴费额,并确保申报缴费工资的准确性、应缴费额的完整性。
二、申报口径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
职工的个人缴费工资组成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
文件依据: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15〕129号)
《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
三、缴费基数确定
用人单位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实际缴费基数是按照申报的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与各险种缴费基数上下限规定确定。本人缴费工资高于规定上限的,以上限为缴费基数;本人缴费工资低于规定下限的,以下限为缴费基数。
四、其他规定
(一)用人单位申报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缴费工资应保持一致。
(二)用人单位应根据职工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增减变化等情况,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本单位依法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规范缴费工资申报涉及参保人员切身利益,用人单位应严格遵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依法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
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韶关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