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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劳鉴办发〔2025〕1号 咸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新修订全市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机制和流程》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2

  • 发文字号: 咸劳鉴办发〔2025〕1号
  • 发文单位: 咸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5-05-09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 生效日期: 2025-05-09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为认真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配套完善全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政策机制,确保平稳衔接,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定,现就执行新修订全市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机制和流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突出政策先行。《新修订全市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机制和流程》是贯彻落实国家新政策、提升保障服务新能力的重要抓手和现实举措。各相关单位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深刻理解新修订工作机制和流程的重要意义,及时组织专题学习新机制、新流程,确保经办人员全面把握政策调整新要求和核心内容,立足职责定位,提升服务能力,为职工提供更加精准、高效的服务。

二、强化宣传引导,畅通服务渠道。要多措并举,坚持线上、线下相结合,通过政务网站、微信公众号、政策宣传栏等多维平台,广泛宣传新修订后的鉴定机制、流程。重点针对灵活就业人员、企业职工等群体开展宣讲解读,确保不同群体群众明晰申报程序和流程,从源头上避免因政策理解偏差引发矛盾纠纷问题。

三、严格规范执行,强化服务保障。各相关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新修订鉴定工作机制和流程,持续深化咸阳数字化劳动能力“四全鉴定”工作模式及“双检双评一合议”结论评审制度。对特殊困难群体,尤其是灵活就业人员,要主动提供帮办、代办服务,确保政策红利最大限度惠及全体职工,切实维护伤病职工合法权益。

四、加强组织领导,协力一体推进。市级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人社局要加强对执行新修订机制和流程的统筹指导和监督落实,对在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注重分类归集、加强政策请示、集中研判解决,以改革思维协力推动全市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

附件:《新修订全市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机制和流程》

咸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代)

2025年5月8日


附件

《新修订全市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

能力鉴定工作机制和流程》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2号)文件精神,确保全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机制和流程不断适应国家政策调整新形势,实现平稳衔接,现结合实际,修订完善全市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机制和流程如下。

一、运行机制

咸阳市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市级统一组织实施,坚持运用“全程验证、全程录像、全程留痕、全面审核”的“四全鉴定”模式,以及原始申报资料全面核检、医疗机构病历核检、医学查体评定和病案评审、集体合议鉴定结论的“双检双评一合议”制度,确保鉴定过程标准化、规范化、透明化。

二、工作程序

(一)申请范围

全市各类企业(含私营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以个人身份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二)流程步骤

1.个人申请

全市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向用人单位申请。以个人身份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向受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的代理开展养老保险业务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直接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书面申请。以上申报主体,在提交书面申请的同时,还须提供相关病历资料,并对病历资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2.初次审核

县级用人单位、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申报个人提供病历资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经初步审核后,报县级人社部门。

市级用人单位、中省驻咸单位、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申报人提供病历资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经初步审核后,报市劳动能力鉴定服务中心。

3.复核报送

县级人社部门负责与申报人在咸阳地区就诊的医院对接,核实病历信息资料的真实性,经核实无误后,将申报材料、申报单位申请文件、《咸阳市劳动能力鉴定诊疗资料核实表》和县级人社部门申报文件一并报市劳动能力鉴定服务中心。

县级人社部门负责对未在咸阳地区就医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报市劳动能力鉴定服务中心开展诊断核实。

4.资格确认

市劳动能力鉴定服务中心负责与市级用人单位、中省驻咸单位、市级参保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人在咸阳地区就诊的医院对接,核实病历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并负责对未在咸阳地区就医及专科医疗机构就医的全市或中省驻咸单位人员申报材料开展诊断核实,对县级人社部门申报资料完整性进行复核,经审核无误后确认资格。

5.组织鉴定

市劳动能力鉴定医学专家委员会从市劳动能力鉴定医学专家库中抽选相关科别专家,市劳动能力鉴定服务中心负责确定鉴定时间、地点,通知申请职工参加全市初次鉴定,医学鉴定结果确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员,病历资料进入复鉴程序。

复鉴由市劳动能力鉴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市劳动能力鉴定医学专家委员会成员参加,并组织市医学鉴定专家开展,对初鉴通过职工的资料进行评审,并做出最终医学鉴定结果。

6.结果公示

在市人社局政务网站对医学专家鉴定结果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7.结论送达

公示期满,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对参加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采取直接、邮寄、公告等方式及时送达申请人、用人单位。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申请病残津贴的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在鉴定结论作出后,由市级人社部门将结论报省级人社部门审定后,再采取直接、邮寄、公告等方式及时送达申请人、申报单位,根据省级资格确认,按程序申请办理病残津贴。

附件:1.《咸阳市企业职工病鉴资料申报须知》

2.《咸阳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病鉴资料申报须知》

3.《咸阳市企业职工病伤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申请表》

4.《咸阳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残病评定检查表》

5.《病伤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申请书》

6. 单位申请文件模板

7.《咸阳市劳动能力鉴定诊疗资料核实表》


附件1-7.doc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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