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依法依规使用,防范资金风险,维护缴存职工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及州纪委监委驻州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工作要求,针对我州出现的个别中介机构或个人通过伪造材料、虚构事实等非法手段,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骗提住房公积金等现象日渐突出的问题,决定在我州开展集中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专项行动,现就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治理重点
针对2022年1月起至今,对我州出现的个别中介机构或个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套取住房公积金购买老旧小区二手住房,本人未居住、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异地购房、尤其是非户籍地、非缴存地购房、购买二手房现金交易无银行转账记录、通过虚假诉讼由法院扣划住房公积金、虚假的婚姻关系材料等套取、骗取住房公积金等行为。
二、治理措施
(一)中心将严格审核提取申请材料,通过信息共享、联网核查、实地调查等方式,加强对提取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查。对省外购房高频提取、异地购房提取等申请材料存疑的,并有权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其他辅助证明材料,或采取面谈、实地查勘等手段进一步核实。
(二)优化措施:将《迪庆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七条购买再次交易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中,原提供资料为:申请人有效身份证、I类银行账户、婚姻关系材料(结婚证、离婚证或判决书、单身依据等)、二手房买卖合同、购房完税发票(不显示交易金额的须提供交易纳税申报表)、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等,对存疑提取的,在以上基础材料上增加审核资料,需提供购房支付转账凭证及转账当月银行流水,提取的公积金须转入卖方银行账户内(提供卖房身份信息及I类银行账户),不再提供申请人I类银行账户;在省外购房的还需提供符合直系亲属关系的支撑资料。
(三)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责令限期全额退回违规提取资金。在规定期限内主动退回违规提取资金且认错态度良好的,可从轻处理。
(四)强化公积金提取审核,成立审查委员会,严查跨区域虚假购房提取。
(五)强化缴存单位协管责任。各缴存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的宣传教育,引导职工依法合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如发现本单位职工存在违规提取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报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于协助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同时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
三、惩戒措施
(一)凡以欺骗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纳入住房公积金失信名单。
(二)公积金中心对已违规提取的,责令限期全额退还。按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30天内)全额退还违规所提金额的,视情节在1—3年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使用(除销户提取及法院扣划的)。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全额退还,后期全额退还违规所提金额的,视情节在4—5年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使用(自全额退还所提金额日期开始计算)(除销户提取及法院扣划的)。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全额退还,后期也未退还违规提取资金的,无限期限制其住房公积金使用(除销户提取及法院扣划的),职工属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等工作人员的,名单公示同时通报所在单位及报送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对中介机构、中介人员伪造出售相关证件、合同和发票、虚构房屋买卖、贷款信息等行为,为骗提住房公积金提供条件的,经查实情况后,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通过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对外公布,不再予以办理其代理的所有住房公积金业务并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四)提取材料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提取犯罪线索的,中心可扣留其虚假提取资料,并向公安等司法机关移交问题线索,严肃依法惩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监督举报
欢迎广大缴存职工和社会各界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举报电话:0887-8225422、0887-8896791)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