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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沈阳市生育津贴发放方式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25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5-05-06
  • 类别: 生育保险
  • 发文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生效日期: 2025-05-06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员: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 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意见》(中办发〔2025〕14号)要求,进一步优化参保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方式,助力构建生育友好型城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调整生育津贴发放方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沈阳市生育保险的职工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及流(引)产,经本人或代办人申请后,对符合规定的应发生育津贴(含男职工护理假津贴)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一次性核定生育津贴发放金额,参保职工须及时将《生育津贴给付表》交于用人单位,严禁生育津贴与工资重复领取。

二、生育津贴须根据参保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缴费到账信息进行拨付。拨付方式分为一次性拨付与按月拨付,女职工产假结束后申请的,一次性拨付全部生育津贴;产假期间申请的,首次拨付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及流(引)产日至申请月期间的生育津贴,剩余生育津贴按月拨付直至发放完毕。医保经办机构自受理之日起,须在10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生育津贴拨付给参保职工。

三、本通知适用于2025年7月1日及以后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流(引)产的参保职工。参保女职工生育津贴(含男职工护理假津贴)发放标准及其他相关待遇保持不变,仍按照现行政策执行。


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4月28日


原文链接

政策脉络

  • 沈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关于生育津贴直接发放职工本人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5-06-04 阅读量: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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