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二维码
查看公众号

晋中医保〔2025〕14号 晋中市医疗保障局 晋中市财政局 晋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晋中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2

  • 发文字号: 晋中医保〔2025〕14号
  • 发文单位: 晋中市医疗保障局 晋中市财政局 晋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文日期: 2025-04-28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 生效日期: 2025-04-28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区、市)医保局、财政局、卫健体局,市医保中心、汾矿 医 保 :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卫生健 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付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的通知》(晋医保发〔2025〕7号)有关要求,为结合我 市工作实际做好医保基金预付管理各项工作,经我局党组会议研 究决定,印发《晋中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晋中市医疗保障局

晋中市财政局

晋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4月28日

晋中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卫生 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付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晋医保发〔2025〕7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 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付金(以下简称“预付金”),   适用于统筹区内已签订基本医疗保障服务协议并正常开展医疗   服务的医疗机构。用于本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支付药品和医用  耗材采购等医疗费用周转支出,不得用于医疗机构基础建设投入、 日常运行、偿还债务等非医疗费用支出。

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医保基金预付、按病种分值付 费预付、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费用预付、大病保险支出等,按原规 定执行。

第二章  预付条件及标准

第三条  预付条件。原则上符合以下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 可于每年度1月上旬自愿向所在地经办机构申请预付金:

(一)严格履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相关约 定,基本医疗保险正常结算满一个自然年度以上(连续12个月 无中止医保协议),且上年度医保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结合我市实际,从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起步,逐步扩大范围。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正常,具有偿还能力, 且医疗机构承诺无财产被保全、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 债务,作为被执行人尚未执行终结等情形。

(三)积极配合医保部门落实各项医保重点工作:

1.积极配合开展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2.主动参与集中带量采购、国家谈判药品落地等医保重点任 务;

3.按照国家、省局工作要求,全流程采集药品的购进、使用、 库存以及追溯码等信息,及时将相关信息上传至相关药品信息采 集平台,做到“应扫尽扫、应传尽传”;

4.严格规范机构内部的处方管理,接入医保电子处方流转平 台,按医保部门要求对双通道药品、门诊慢特病等医保服务提供 电子处方流转,为符合处方要求的参保人员提供符合规定的外配

处 方 ;

5.按照协议规定以及国家、省局信息化考核相关工作要求, 完成相关信息化改造和建设工作及应用工作;

6.积极配合医保部门开展基金监管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飞 行检查等工作任务,12个月内无因主观故意造成医保基金损失 被医保行政部门处罚或因欺诈骗保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的 情形 。

(四)按时完成预付金清算。当年12月20日前通过交回支出户或冲抵结算金额的方式一次性全额收回。

第四条  医保部门预付条件。市医保部门根据职工医保统筹 基金上年度末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低于12个月)和居民医 保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低于6个月),并满足上年未出 现当期赤字或者按照12个月滚动测算的方法预计本年度不发生 赤字等条件,确定本年度是否实施职工医保统筹基金预付和居民 医保基金预付。

第五条  预付金核定标准。对于符合全部申请条件的定点医 疗机构,按以下方法核定预付金,原则上预付金额为一个月。

1.职工医保基金: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前三年参保患者职工医 保住院统筹基金费用支出月平均发生金额,计算预付金额度(月 平均支出=前三年机构职工医保住院统筹基金费用总支出/36)。

2.居民医保基金: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前三年参保患者居民医 保住院基金费用支出月平均发生金额,计算预付金额度(月平均 支出=前三年机构居民医保住院基金费用总支出/36)。

第六条  如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特殊情形,经医保部门 财政部门和卫健部门会商后可适度调整预付金规模。突发疫情等 紧急情况时,经办机构可以按国家规定向定点医疗机构预拨专项 资 金 。

第三章  预付程序

第七条  预付程序。预付金按年初核定预拨、年终清算的方 式管理。预付金核定、拨付、清算等工作,原则上由定点医疗机构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市直定点医疗机构由市医保中心及 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按职能划分负责。具体流程:

( 一)提出申请。

原则上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可于当年1月15日前自 愿向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递交预付金申请表及承诺书,市直定点 医疗机构向市医保中心递交预付金申请表及承诺书。

(二)核定额度。

1.各县(区、市)经办机构按照预付金核定标准核定额度, 审核提出申请的定点医疗机构预付资格,对符合条件的,原则上 于当年1月15日前向市医保中心业务科室报送预付医疗机构预 付金额度(详见附件预付金预算申请表)。

2.市医保中心收到预付金申请后,原则上于当年3月1日前 审核确定医疗机构预付金额度。

(三)拨付资金。

1.市医保中心收到市财政局拨付的预付金后,原则上于当年 3月15日前根据各县(区、市)经办机构预付金申请拨付表, 下拨预付金至各县(区、市)经办机构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支出 户。

2.原则上各县(区、市)经办机构收到预付金预算后,按照 核定额度,原则上于当年3月31日(节假日顺延)前通过医保 信息平台将预付金拨付到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存款账户。

(四)年底清算。预付金按年度核定,各县(区、市)经办机构应在当年12月10日前,全额收回预付金或从结算费用中全 额抵扣预付金,并于当年12月20日前上缴市医保中心职工医保 和居民医保支出户,市医保中心于当年12月25日前上缴社保基 金财政专户。对未清算完毕的定点医疗机构,经办机构不受理其 次年预付金申请。

第四章  预付金收回

第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应及时 收回预付金。尚未拨付的,停止拨付。其中存在第(二)(三)

(四)(五)情形的,医疗机构应及时向医保部门报告。

(一)被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

(二)分立或合并;

(三)发生产权交易、所有制形式变化或发生其他情况导致 注销;

(四)有财产被保全;

(五)有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运营债务;

(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获得拨付资格的;

(七)违反预付金使用、管理和核算相关规定;

(八)公立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在省级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全部 所需药品耗材;

(九)国家、省规定及医保协议约定应当收回预付金的其他 情形。

第九条  存在第八条所列情形的,预付金优先从月度结算或年度清算款项中扣回,未扣回部分,经办机构督促定点医疗机构 在5个工作日内交回。在收回预付金前,经办机构停止向定点医 疗机构拨付医保结算费用。

第十条  如发生无法收回预付金情形,医保部门应停止向定 点医疗机构拨付医保结算费用。根据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申请强 制执行,对于不能执行到位的预付金损失金额,由统筹地区医疗 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报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核销。核销的预付金 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第五章  预付金管理和核算

第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预付金管理。

(一)严格按照《政府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民间非 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核算预付金,不得挪作他用。

(二)单独设置台账管理,落实好资金使用审批、支出程序, 用于定点医疗机构支付药品、医用耗材采购等医疗费用的相关支 出,严禁借出或挪作他用。

(三)预付金核算。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在有关科目下设置“医 保预付金”明细科目,单独核算。

第十二条  医保经办机构预付金管理。

(一)医保经办机构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城乡居民基 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分别进行会计核算。

(二)应做好预付金拨付、清算的会计核算工作,做好与定  点医疗机构对账等工作。在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报表的“暂付款”科目下设置“医保预付金”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并按拨付对象设 置预付金明细账管理。

(三)“暂付款一医保预付金”借方余额反映预付给定点医 疗机构资金额,年末应无余额。

(四)市医保中心账务处理

1.收到市财政局拨来预付金

借记“支出户存款”,贷记“财政专户存款”。

2.拨付预付金

(1)下拨各县(区、市)经办机构预付金时,借记“补助 下级支出—XXX 经办机构”,贷记“支出户存款”

(2)拨付定点医疗机构时,

借记“暂付款一医保预付金—XXX 定点医疗机构”,贷记“支 出户存款”;

3.收回预付金

(1)各县(区、市)经办机构交回预付金时,借记“支出 户存款”,贷记“补助下级支出—XXX 经办机构”

(2)定点医疗机构清算预付金时:

a.按照交回支出户时,借记“支出户存款”,贷记“暂付款 一医保预付金—XXX 定点医疗机构”。

b. 冲抵结算的金额,借记 “医疗保险待遇支出”,“暂付款 一医保预付金—XXX 定点医疗机构”。

4.上缴财政专户:

借记“财政专户存款”,贷记“支出户存款”。

(五)各县(区、市)医保经办机构账务处理

1.收到市医保中心拨来预付金借记“支出户存款”,贷记“上级补助收入—XXX 经办机构”。

2.拨付定点医疗机构预付金

借记“暂付款一医保预付金—XXX 定点医疗机构”,贷记“支 出户存款”;

3.收回预付金

定点医疗机构清算预付金时:

(1)按照交回支出户时,借记“支出户存款”,贷记“暂付 款一医保预付金—XXX定点医疗机构”。

(2)冲抵结算的金额,借记“医疗保险待遇支出”,“暂付 款一医保预付金—XXX定点医疗机构”。

4.上缴市医保中心

借记“上级补助收入一XXX 经办机构”,贷记“支出户存款”。

(六)无法收回预付金账务处理

如无法收回预付金,医保部门应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后凭法 院出具的法律文书进行核销,借记“其他支出”,贷记“暂付款 一医保预付金—XXX定点医疗机构”。

第六章  预付金监督

第十三条  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定点医疗机构应健全内部管 理制度,配合医疗保障部门加强医保业务制度和信息系统建设。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优化完善预付金应用模块,实现 业务流、资金流和信息流一体化运行和管理。在预付金应用模块 中实行预付金计算、支付、收回、监管等全流程工作,实现数据 闭环管理。医保经办机构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规范和财务制度、会计制 度,加强预付金管理,严格内控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第十四条  强化部门监督。医保部门、财政部门、卫健部门 根据各自职责对预付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落实好预付金管理工 作,动态监测医保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形成 工作合力。医保部门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履行协议的监督,医保 部门、财政部门按规定分别做好预付金审核和拨付工作。医保部 门会同财政部门、卫健部门对预付金实际用途、财务账目管理等 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接受社会监督。各级医保部门要切实做好医保基 金预付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工作,每年年底前主动向社会公布预付 金拨付情况和计算方法,自觉接受监督,及时回应各方关切,合 理引导预期,凝聚社会共识,切实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第十六条  违法违规处理。定点医疗机构以提供虚假财务报  表等方式骗取预付金的,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相关规定处理。

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违规使用等,造成预付金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与《山西省医疗 保障局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基本医疗 保险基金预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配套使用,如遇政策 变化,同时调整。

第十八条  2025年度预付金申请和审核拨付工作,可延迟到5月底。之前预付金管理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在实施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 卫健委报告。

 

本机构承诺:

本机构严格遵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付管理办法(试 行)>和《晋中市医疗保障局基本医疗保险结算费用预付金管理 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愿积极配合医保部门落实各项医保重 点工作。按要求向              (甲方全称)提供的(材料名

称)均真实、合法、有效。如有不实之处,愿按照承担相应 的违约责任。

法人或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日    期 :

原文链接
  • 关于我们

  • HR政策库介绍
  • 联系我们

  • 电话:400-668-5151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