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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60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5-05-07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安徽省
  • 生效日期: 2025-05-08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省直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不断满足工薪群体刚性住房需求,持续支持城乡居民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促进合肥市住房公积金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取政策

(一)优化已故缴存人提取流程。一是简化提取材料。已故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在1万元(含)以下的,其父母、子女、配偶可申请承诺办理,无需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遗产继承公证书。二是新增资金转账渠道。已故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可提取转至其本人社保卡等一类银行卡。

(二)上调无房租住商品住房提取限额标准。具体为:单身职工由每月1200元上调至1500元,每年度不超过18000元;已婚职工家庭由每月2400元上调至3000元,每年度不超过36000元。  

二、贷款政策

(一)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均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支持购买保障性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的15%。

(三)调整月还款额与家庭月收入比上限。还款能力系数由0.5调整为0.6,在保证借款人家庭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月还款额与家庭月收入比上限由50%调整为60%。

(四)调整借款人最高可贷年限计算方法。借款人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贷款年限可按夫妻双方贷款期限较长的一方确定。

(五)提高购买保障性住房最高可贷额度。缴存人购买保障性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贷额度计算上浮20%,上浮后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合肥市规定的相应档次最高贷款额度上限。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2025年4月14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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