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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省直公字〔2025〕3号 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关于优化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65

  • 发文字号: 吉省直公字〔2025〕3号
  • 发文单位: 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5-05-06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吉林省
  • 生效日期: 2025-05-07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缴存单位及职工:

为贯彻落实省住建厅有关文件要求,更好满足职工住房消费需求,进一步支持省内跨区域购房安居,现对部分贷款、提取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多子女家庭贷款政策

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生育抚养二孩及以上的多子女家庭,单笔贷款最高额度可上浮40%。

二、调整阶段性新房首付款提取政策购房地范围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支付新建商品住房购房首付款的,购房地范围由长春市行政区域内(或工作地)调整为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或工作地)。

三、调整无房职工租住商品房年度提取额度

(一)租住商品房的,职工及配偶每年提取限额提高至2.4万元,多子女家庭每年提取限额提高至2.7万元。

(二)新市民、青年人、多子女家庭符合租房提取条件且能够提供房屋租赁备案信息的,职工及配偶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实际租金超过年缴存额的,按年缴存额全额提取(年缴存额按职工及配偶申请提取审核时上月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12倍计算)。

申请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的,在申请提取审核时,除提供《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提取管理办法》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备案证明。

(三)本次政策调整前12个月内已按原租房提取政策办理提取的职工家庭,应当距离上次核定租房额度时间满12个月后申请按新政策提取。

上述政策自2025年5月7日起施行,本通知未涉及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不变。

特此通知。


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2025年5月6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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