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因城施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5年第1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省住建厅备案,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管理政策调整如下:
一、优化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对象。购买期房或再交易房的我市缴存人及配偶在申请办理购房提取业务时,提取对象为"不动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等任一文本中所记载的公积金缴存人。如需按比例提取的,以缴存人提供文本中所标注的产权比例来确定,未标注产权比例的,按缴存人所提供文本中的全体人员平均分配产权比例来确定。
二、取消异地购房提取和偿还贷款提取需户籍地或工作地在购房地的限制。为保障我市缴存人合法权益,取消我市缴存人异地购房提取和偿还贷款提取的户籍地和工作地限制。
三、调整购买第二套改善性自住住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根据住建部精神,对我市缴存人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0%。
四、开通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转"公积金+商贷"组合贷款业务。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减轻缴存职工家庭购房贷款偿还压力,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缴存人,可申请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转"公积金+商贷"组合贷款业务。
五、开通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缴存人及配偶,可与父母或子女共同购房,并向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六、提高现役或退役军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可贷额度。在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前提下,现役军人配偶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其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可贷额度在现行可贷额度基础上上浮30%;退役军人或配偶为退役军人的,退役5年内在抚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最高可贷额度在现行可贷额度基础上上浮20%。
七、延迟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年龄。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财政部等三部门发布的《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要求,进一步满足缴存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需求,在不突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可贷年限的基础上,根据缴存人法定退休年龄相应延长其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可贷年限。
以上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在实施期间,如我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高于90%(含)时,则暂停执行。
以上事项已经管委会审议通过,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具体操作规定,并以此为准。
本规定从2025年5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