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及职工:
《洛阳市住房公积金职工睡眠账户管理办法》已经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年4月14日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睡眠账户管理,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住房公积金数据质量提升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职工睡眠账户,是指距离现在超过24个月未发生过缴存、提取业务,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无担保、无冻结等限制提取情形的个人账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职工睡眠账户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应设立专门的单位管理户,对职工睡眠账户实施集中统一管理,对满足触发情形的职工睡眠账户启动分类治理程序。管理中心可委托归集银行协助开展职工睡眠账户治理工作。
第五条 缴存单位应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办理缴存登记、汇缴、补缴、转移、对账等住房公积金业务,配合管理中心完善本单位职工账户信息,协助管理中心做好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和咨询。单位已不存在的,职工可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个人信息变更、账户合并、提取或转移手续,管理中心核实后应予以办理。
第三章 治理程序
第六条 管理中心应每半年梳理一次职工账户信息,对达到职工睡眠账户触发条件的,应通知单位及其职工办理销户提取或账户转移手续。职工睡眠账户睡眠期超过5年或单位注销(吊销)超过2年的,管理中心应将相关职工账户挂网公示30天,提示单位及其职工办理汇缴、补缴、销户提取或账户转移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管理中心应将其转入"集中睡眠户"专户,集中的职工睡眠账户纳入住房公积金数据治理白名单管理。
第七条 集中的职工睡眠账户续缴住房公积金且符合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转入"集中睡眠户"前的缴存时间不再合并计算。
第八条 管理中心应保留职工睡眠账户信息供查询,职工提出异议或主张权利的,管理中心核实后应为其办理提取或转移等手续。
第四章 风险防控
第九条 管理中心应定期开展职工账户安全性稽查,避免因职工信息缺失导致资金闲置。对职工账户登记的身份和联络信息缺失或错误的,应通知单位及其职工完成信息补正。管理中心宜将紧急联系人、职工银行卡信息列入职工账户登记内容,以降低职工账户资金损失的风险。
第十条 管理中心应定期通过外部数据确认单位及其职工存续状态,及时清理退出单位账户;对单位欠缴6期以上的,及时关注单位及其职工信息准确性,避免失联问题产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