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市民朋友:
根据镇江市相关规定,决定调整居民慢性病患者门诊诊疗费(挂号费)收取事项。现通告如下:
终止执行《扬中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慢特病门诊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办发〔2016〕38号)关于“参保人在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按核准治疗方案配药,免收10元诊疗费”的规定,自5月1日起,参保慢性病患者门诊就诊时需按镇江大市现行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支付诊疗费(挂号费)即:个人支付1元,医保统筹基金报销9元。
感谢广大市民朋友的理解与支持!欢迎广大市民对医疗机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我们将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切实守护群众健康权益。
扬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扬中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