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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21家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

#E类其他政策#

阅读量:84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唐山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5-04-27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 生效日期: 2025-04-27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按照唐山市医疗保障局、唐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唐医保函〔2025〕4号)和《唐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取消药品、医用耗材加成并实行零差率备案流程的通知》文件要求,唐山路南小山心理医院等21家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取消药品和医用耗材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自2025年5月1日起执行同级公立医疗机构医保支付标准。

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药品耗材零差率,按规定明码标价,落实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制度,做好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价格,做好宣传解读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特此通知。

唐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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