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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金发〔2025〕10号 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78

  • 发文字号: 宜金发〔2025〕10号
  • 发文单位: 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5-04-29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 生效日期: 2025-05-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

为积极贯彻中央、省、市决策部署,按照2025年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要求,紧紧围绕"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住房发展目标,提升职工在购房、租房等方面的消费能力,满足人民群众住房需求。根据2025年3月21日《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文件精神,经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政策调整如下:

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频次的规定
将《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的通知》(宜金发〔2024〕11号)文件中关于提取频次的规定修改如下:
1.自2025年1月1日起,新购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符合条件的提取人可在购买自住住房多次提取与购买自住住房首付款提取中二选一。选择购买自住住房多次提取的,可每年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夫妻双方需在同月办理,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同一套住房后续不得办理偿还住房贷款提取,当宜春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高于85%时,可办理首次购房提取,多次提取政策暂停;选择购买自住住房首付款提取的,只可办理一次购房首付款提取,按月正常还款满12个月后可申请办理偿还住房贷款提取。

1、取消购买自住住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公积金业务提取细则中"提取人近12个月内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规定。

2、将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公积金提取细则中"提取人近12个月内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全部结清住房贷款提取的不受此限制)"的规定,修改为"提取人近12个月内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还贷提取业务(全部结清住房贷款提取的不受此限制)。待条件成熟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适时开展委托按月提取。"

3、取消无房户租房提取公积金提取细则中"提取人近12个月内未办理过除租房提取以外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规定。

二、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保留金额的规定
取消《宜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范》(宜金发〔2021〕7号)文件中第2.1.5条第一款"职工符合以上条款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时,应最低账户保留100元"的规定。

三、关于新增因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规定
因职工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九种重大疾病住院治疗,职工及配偶可在当次出院小结出具时间一年内申请提取一次性房公积金,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次住院扣除医保报销后的自付医疗费用。

四、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的规定
住房公积金双缴存职工家庭(夫妻双方均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最高贷款额度由80万元调整为100万元,单缴存职工家庭(夫妻中有一方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最高贷款额度由60万元调整为80万元。缴存职工新购宜春市范围内装配式住宅、星级绿色住宅等高品质住宅的,与多子女家庭、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保持不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最高贷款限额上浮20%。

五、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的规定
职工(含家庭)购买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的,最低首付比例由30%调整为20%,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六、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的规定
将《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的通知》(宜金发〔2023〕8号)文件中"借款申请人申请的贷款期限不得高于抵押物剩余使用年限(二手房房龄不得超过25年)"的规定修改为"借款申请人申请的贷款期限不得高于抵押物剩余使用年限(二手房房龄不得超过30年)"。

本通知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提取政策操作细则.pdf

附件2 :贷款政策操作细则.pdf


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4月27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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