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方便缴存职工业务办理,深入推进区域协同发展,在开通株洲、湘潭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按月提取业务的基础上,我中心现已支持办理省直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委托按月提取业务,即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在我中心,职工家庭已在省直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委托我中心根据还款情况每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业务办理条件、资料和流程等均按照《关于委托按月提取偿还长株潭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实施细则》(长金管发〔2023〕18号)文件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