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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住房公积金2024年年度报告

# 住房公积金#

阅读量:69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 发文日期: 2025-03-14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 生效日期: 2025-03-14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现将 呼和浩特 住房公积金2024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17名委员,2024年召开2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主要包括:2023年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2023年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计划;2024年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事宜;调整公积金管委会组成人员等事宜。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为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设8个内设机构,下设9个分支机构。从业人员175人,其中,在编54人,非在编121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

2024年,新开户单位2510家, 净增单位1290家;新开户职工 5.76万人,净增职工 -0.24万人;实缴单位 12727家,实缴职工 65.85万人,缴存额 144.42亿元,分别同比增长 11.28 %、-0.36%、-10.48 %。2024年末,缴存总额1,317.80 亿元;缴存余额 454.06 亿元。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7家。

(二)提取:

2024年,24.89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112.35亿元,同比增长-10.53%;提取额占当年缴存额的77.80%,比上年减少0.04 个百分点。2024年末,提取总额 863.74 亿元。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 110万元(其中,单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 66万元,双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110万元);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中心: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 110 万元(其中,单缴存职工最高额度 110 万元,双缴存职工最高额度110万元);内蒙古电力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 80万元(其中,单缴存职工最高额度 50 万元,双缴存职工最高额度80万元);北方电力管理部: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80万元(其中,单缴存职工最高额度50万元,双缴存职工最高额度80万元);集通铁路管理部: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 110万元;(其中,单缴存职工最高额度 88万元,双缴存职工最高额度110万元)。

2024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1.1868 万笔 66.6642亿元,同比分别增长 -24.76 %、-21.11%。其中,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0.9503万笔52.2093 亿元,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0.2234万笔 13.8196亿元,内蒙古电力资金管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0.0041万笔 0.1695亿元,北方电力管理部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0.0011万笔 0.0482亿元,集通铁路管理部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0.0079万笔 0.4176亿元。

2024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 47.04亿元。其中,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35.01亿元,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中心10.14亿元,内蒙古电力资金管理中心 1.41亿元,北方电力管理部0.23亿元,集通铁路管理部 0.25亿元。

2024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21.3211万笔634.38亿元,贷款余额 324.87亿元。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 71.55%,比上年增长0.21个百分点。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 7 家。

2.异地贷款:2024年,发放异地贷款 2018笔 116,881.10万元。 2024年末,发放异地贷款总额 718,768.44万元,异地贷款余额402,604.58万元。

3.公转商贴息贷款: 2024 年,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 0 笔 0 万元,当年贴息额 0 万元。 2024年末,累计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 0 笔 0 万元,累计贴息 0 万元。

4.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2024年,发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0 亿元,回收项目贷款0亿元。2024年末,累计发放项目贷款 0 亿元,项目贷款余额  0 亿元。

(四)购买国债:

2024年,购买(记账式、凭证式)国债 0亿元,(兑付、转让、收回)国债0亿元。2024年末,国债余额0亿元,比上年减少(增加)0亿元。

(五)资金存储:

2024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 131.54亿元。其中,活期 9.60亿元,1年(含)以下定期 10.50亿元,1年以上定期 95.25 亿元,其他(协定、通知存款等)16.19亿元。

(六)资金运用率:

2024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占缴存余额的 71.55%,比上年末增长0.21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

2024年,业务收入143,896.06万元,同比增长0.92%。其中,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105,151.48万元,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中心36,820.01万元,内蒙古电力资金管理中心 0万元,北方电力管理部1,924.57万元; 集通铁路管理部0万元。存款利息44,711.34万元,委托贷款利息99,180.44万元,国债利息 0 万元,其他4.28万元。

(二)业务支出:

2024年,业务支出 75,715.73万元,同比增长6.30%。其中,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49,927.45万元,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中心24,332.23万元,内蒙古电力资金管理中心 0万元,北方电力管理部1,456.05万元,集通铁路管理部0万元;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 75,150.47万元,归集手续费0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 543.38万元,其他 21.88万元。

(三)增值收益:

2024年,增值收益68,180.33万元,同比增长-4.45%。其中,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55,224.03万元,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中心12,487.78万元,内蒙古电力资金管理中心0万元,北方电力管理部468.52万元,集通铁路管理部0万元。增值收益率 1.54%,比上年减少 0.01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

2024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25,742.68万元,提取管理费用4,406.30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38,031.35 万元。上年末待分配增值收益0万元。

2024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6,968.85万元。上缴财政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37,535.65万元。其中,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上缴26,737.28万元,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中心上缴10,754.33万元, 内蒙古电力资金管理中心上缴0万元,北方电力管理部上缴0万元,集通铁路管理部上缴44.04万元。

2024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225,413.57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347,604.66万元。其中,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取243,806.73万元,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中心提取103,586.59万元,内蒙古电力资金管理中心提取0万元,北方电力管理部提取0万元,集通铁路管理部提取211.34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

2024年,管理费用支出6,322.91万元,同比增长-16.61%。其中,人员经费 2,000.63万元,公用经费501.57万元,专项经费3,820.71万元。

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支出2,932.83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810.88万元、 42.89万元、2,079.06万元;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中心管理费用支出1,567.49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731.41万元、25.38万元、810.70万元;内蒙古电力资金管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554.31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 0万元、397.18万元、157.13万元;北方电力管理部管理费用支出 684.50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0 万元、 1.50万元、 683.00 万元;集通铁路管理部管理费用支出 583.78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 458.34万元、34.62万元、 90.82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

2024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1,326.56万元,逾期率0.4‰。其中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0.5‰,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中心 0.2‰。内蒙古电力资金管理中心0‰,北方电力管理部0‰,集通铁路管理部0 ‰。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225,413.57万元。2024年末,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 0 万元。

(二)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

2024年末,逾期项目贷款0万元,逾期率0‰。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 0 万元,2024年,使用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 0万元。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 31.12%,国有企业占34.81 %,城镇集体企业占0.87%,外商投资企业占 0.95 %,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 28.00 %,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 0.92%,灵活就业人员占1.67 %,其他占1.66 %;中、低收入占 97.99%,高收入占2.01%。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18.78%,国有企业占19.42 %,城镇集体企业占1.18 %,外商投资企业占 1.51%,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 52.24 %,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2.53%,灵活就业人员占2.43%,其他占 1.91%;中、低收入占 99.36 %,高收入占0.64 %。

(二)提取业务:

提取金额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 20.0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43.09 %,租赁住房占5.19 %,支持老旧小区改造占 0 %,离休和退休提取占23.5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 2.46%,出境定居占0.57 %,其他占5.13%。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 98.07%,高收入占 1.93 %。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24支持职工购建房136.15万平方米(含公转商贴息贷款),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 33.67%,比上年末增加1.41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87,054.04万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18.92 %,90-144(含)平方米占 70.63 %,144平方米以上占10.45 %。购买新房占24.95 %(其中购买保障性住房占0.08 %),购买二手房占 27.46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 0 %(其中支持老旧小区改造占 0 %),其他占47.59%。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 48.18%,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 51.82%,三人及以上缴存职工共同申请贷款占 0 %。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30.66 %,30岁-40岁(含)占50.83%,40岁-50岁(含)占 14.59 %,50岁以上占 3.92%;首次申请贷款占 85.05 %,二次及以上申请贷款占14.95 %;中、低收入占 97.94%,高收入占2.06%。

2.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2024年末,累计试点项目 0 个,贷款额度 0 亿元,建筑面积 0 万平方米,可解决 0 户中低收入职工家庭的住房问题。 0 个试点项目贷款资金已发放并还清贷款本息。

(四)住房贡献率:

2024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 99.33%,比上年减少 3.37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优化政策,发挥保障作用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支持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减轻购房首付款压力,经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五届第四次会议研究通过,9月23日,中心推出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回民区、玉泉区、赛罕区辖区内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的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缴存职工,可以申请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划转至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切实提高了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高质量发展。

(二)数字赋能,提升服务质效

为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实施意见》精神,持续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效能,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工作要求,中心对标对表目录清单中“企业信息变更一件事”的任务,第一时间组织骨干力量开展梳理业务流程、要件材料、信息确认、共享互认和接口研发等工作。5月23日完成了“企业信息变更一件事”全部开发测试,并在全区率先上线正式运行。截至目前,中心已完成6项“高效办成一件事”,包括“企业职工录用一件事、企业职工退休一件事、公民身后一件事、企业信息变更一件事、企业迁移登记一件事、贷款受理一件事”,进一步践行便民利民为民服务宗旨、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三)聚焦需求,提升服务满意度

为提升政务热线服务质效,推进住房公积金“7 × 24小时”人工服务能力,中心增派住房公积金专席热线人员至市接诉即办受理中心,完成12345热线关于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咨询、诉求和投诉问题,有效提升接诉即办直接答复率,降低工单生成量,确保合理诉求得到及时处理,提高接诉即办工作的考核水平。同时,中心持续推进住房公积金数字化发展,推出的微信公众平台智能客服-“青城小金”,为缴存职工提供7×24小时陪伴式咨询服务,提升办事群众满意度。

(四)顺利完成行业分支机构属地化移交工作

按照住建部、内蒙古自治区住建厅关于住房公积金行业分支机构属地化调整的工作部署,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于2024年12月顺利完成3家国有企业住房公积金分支机构移交任务,推进住房公积金“四统一”管理改革高效有序进行,进一步理顺和规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

(五)其他需要披露的情况

当前呼和浩特市存在2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包括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中心。2024年内,在行业分支机构属地化调整工作完成前,集通铁路、内蒙古电力、北方联合电力公积金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中心的业务指导下开展工作。本次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各项披露数据大多为以上公积金中心的合并数据,但是由于各机构独立运营,机构情况、业务运行、管理实际不尽相同,因此在2024年年度报告中,第一部分“机构概况”,第六部分“其他重要事项”披露信息与数据仅指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5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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