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开区、文旅示范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已经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届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5年4月7日
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一、缴存人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困难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提取人范围
缴存人本人及其配偶。
(二)提取条件
1.缴存人本人、配偶、子女或双方父母患重大疾病;
2.缴存人本人及其配偶个人账户未冻结且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三)提取频次及额度
1.自出院医疗费用结算后一年内申请提取;
2.提取金额不超过医保结算后个人所负担的医疗费用,且不超过申请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上月可用于提取的余额(提取金额至百位)。
(四)提取资料
1.本人身份证;
2.婚姻关系证明;
3.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4.医院治疗费用发票;
5.医疗保险支付结算表;
6.缴存人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的,另需提供与缴存人的亲属关系材料(患者身份证,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明等);
7.本人I类银行卡。
(五)其他规定
重大疾病认定标准按照《四川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四川省职工保障互助会五个保障计划的通知》(川工办发〔2020〕39号)附件5《四川省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2020版)》保障的重大疾病范围执行。认定标准后期有调整的,按调整后执行。
二、扩大阶段性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代际互助范围
(一)支持购房代际互助提取
缴存人(含异地缴存人)及其配偶(以下简称“申请人”)购买自住住房时,其在巴中市行政区域内缴存的双方父母、子女(以下简称“共同申请人”)可申请提取一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该套住房购房款。
1.提取条件
(1)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在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2)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在近五年已办理两套及以上购房提取业务的,不得申请提取;
(3)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应同时申请一次性提取;
(4)均不存在其他不允许提取的情形;
(5)购房时间与申请提取时间应自2025年1月20日(含)起至2025年12月31日(含)止。在巴中市行政区域外全款购买再交易房提取时间延长至2026年6月30日(含)。
2.提取额度
共同提取总额与该套住房贷款金额之和不超过购房总价且不超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上月可用于提取的余额(提取金额至百位)。
3.提取资料
(1)本人身份证;
(2)婚姻关系证明;
(3)购买期房的提供网签备案合同;购买再交易住房(二手房)的提供产权交易过户的契税完税发票、增值税发票、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
(4)本人I类银行卡;
(5)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的亲属关系材料(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明等)。
(二)支持偿还购房贷款代际互助提取
缴存人(含异地缴存人)及其配偶(以下简称“申请人”)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贷款后,在贷款存续期间,其在巴中市行政区域内缴存的双方父母、子女(以下简称“共同申请人”)可于2025年12月31日(含)前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该笔购房贷款余额。
1.提取条件
(1)共同申请人在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存在其他不允许提取的情形;
(2)申请人应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名下如有多笔住房贷款的,只能就其中一笔住房贷款进行提取;
(3)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应同时申请一次性提取。
2.提取额度
共同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贷款余额且不超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上月可用于提取的余额(提取金额至百位)。
3.提取资料
(1)本人身份证;
(2)婚姻关系证明;
(3)申请人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含异地公积金贷款)提供:购房备案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借款合同、贷款余额表、本人I类银行卡;
(4)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的亲属关系材料(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明等)。
三、支持缴存人因离休、退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一)在本市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缴存人因离休、退休原因个人账户已封存的,在个人账户资金留足10000元后,其余部分一次性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待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办理销户手续。
(二)在本市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缴存人因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原因个人账户已封存的,其继承人持相关资料在个人账户资金留足10000元后,其余部分一次性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待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办理销户手续。
四、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套数认定
缴存人及其配偶婚前分别有1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均已结清,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在巴中市行政区域内购房可以再申请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夫妻双方任一方单计有2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认定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贷款)。
五、本通知未涉及部分按原政策执行
本通知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