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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房金通〔2025〕22号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细化我市缴存职工异地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3

  • 发文字号: 汕房金通〔2025〕22号
  • 发文单位: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5-04-27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 生效日期: 2025-04-27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满足职工购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发挥住房公积金的社会效益,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我市自2025年4月7日起取消我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购房提取户籍地或缴存地的限制。为规范缴存职工异地购房提取行为,现结合工作实际及借鉴周边城市做法,对缴存职工异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进行细化,具体如下:

  一、缴存职工或其配偶在异地购买新建商品房(一手房)的,在购房合同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购房时间超过一年的,不能申请提取。

  二、缴存职工或其配偶在异地购买存量房(二手房)的,以一次性或分期付款(非按揭贷款)方式购买的,需在办理房产交易转移登记后(即税收完税证明缴纳之日起)满3个月起至一年内申请提取;如以住房按揭方式购买的,提供按揭合同作为佐证材料,在交易转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购房时间超过一年的,不能申请提取。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4月27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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