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属各参保单位:
现将《汉中市医疗保险业务经办中心关于申报缴纳 2025 年度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的通知》(汉市医险发〔2024〕38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汉中市汉台区医疗保险经办中心
2024年12月25日
汉中市医疗保险业务经办中心关于申报缴纳2025年度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汉市医险发〔2024〕38号
各县区医保中心、陕飞分中心、市级各参保单位:
为确保参保单位及职工医疗保险关系及时接续、待遇按时兑付,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汉政办发〔2022〕29号)、《汉中市医疗保险局关于调整我市2025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汉市医保发〔2024〕70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决定自2025年1月起进行本年度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申报和费用缴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省驻汉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就业人员、自谋职业者等以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可以自行在户籍地或居住地县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曾在本市参加过工作、由原单位缴纳过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原单位参保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领取失业金人员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参保原则
(一)依法参保原则。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入职后30日内为其办理职工医疗保险相关手续。
(二)权责对应原则。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为本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足额缴费后方可享受待遇。
三、申报时间
(一)2025年1月起,用人单位按照"统一社会保险费征收模式"相关要求按月申报缴费。
(二)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职工医保的,缴纳当年剩余月份费用;持续参加职工医保的按年缴费,按照自然年度全年可办理。失业人员按照失业金额取情况逐月缴费。
(三)当月缴费后医保待遇延伸至次月,上一月未申报缴费的单位及个人,下一月系统将自动停止医疗保险报销待遇。
四、缴费基数
单位月缴费基数按本单位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总额确定,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以本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
2025年度医疗(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我市2023年汉中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8689元执行,月缴费基数上限17172.25元,月缴费基数下限3434.45元。
(一)机关、人民团体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月缴费基数包括:上年度本人12月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生活补贴、工作津贴、改革性补贴、保留补贴、个人养老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福利费、乡镇工作补贴、法检员额工改保留补贴、纪检绝对差额;年终一次性奖金(第13月基本工资)/12。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月缴费基数包括:上年度本人12月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护士中小学提高10%、保留补贴、福利费、乡镇工作补贴、绩效工资、个人养老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福利费、乡镇工作补贴、法检员额工改保留补贴、纪检绝对差额;年终一次性奖金(第13月基本工资)/12。
(三)企业工作人员月缴费基数:职工本人上年度实际工资总额/12。
(四)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失业人员以本市2023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8689元的60%作为缴费基数;为进一步促进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切实减轻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缴费压力,本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仍然在单位职工缴费基数的标准上降低10%,以5151.67元/月作为缴费基数。
(五)单位新增人员缴费基数:以该人员起薪当月的工资确定,且本年度内不再变动。
五、征缴比例
(一)职工医疗(含生育)保险
单位按单位缴费基数的6.5%缴纳,个人按个人缴费基数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大额医疗保险
凡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含退休人员),必须同时参加大额医疗保险,每人每年300元,用人单位承担200元,个人承担100元,按月申报、按月缴纳。
(三)长期护理保险
按照汉政办发〔2022〕94号文件规定,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按照当年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确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须同步参加长期护理保险,同步缴费,同步享受相应保障待遇。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参保职工个人缴费按50元/人,可以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经认定的特殊困难退休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和财政各分担50%;单位筹资按30元/人,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划转;财政补助按20元/人,由市县(区)财政按属地化管理分级负担,按月申报、按月缴纳。
六、申报资料
(一)新参保单位申请参保登记,需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供统一信用代码证书或单位批准成立文件、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保信息登记表》。
(二)续保单位,如前往窗口办理,需提供以下资料
1. 办理人员新参保,单位需提供招录通知单、入编通知单、劳动合同。
2. 办理在职转退休,单位需提供组织、人社、养老部门退休批文,办理医保退休手续后,次月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3. 办理职工暂停缴费,如职工调离,调离次月单位需提供调出证明或离职证明,并通知本人及时办理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手续;如职工死亡,死亡次月单位应提供死亡证明复印件,并通知其法定继承人及时前往医保经办机构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除上述情况外,不得无故中断参保人员缴费。
七、申报流程
(一)参保单位通过"陕西医保公共服务平台"电脑端单位网厅"线上"办理人员参保、暂停、在职转退休业务,或到参保地区保经办机构"线下"办理业务。
(二)普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税务部门申报职工年度缴费工资,人员调整无误后,直接在社保费客户端完成缴费。
(三)特殊单位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职工年度缴费工资,由医保经办机构出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单》。次日,电子征集数据传递税务部门并处理成功后,参保单位可通过"社保费管理客户端"进行缴费,也可持单前往对应的税务局窗口缴费。
(四)正常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云闪付APP、微信城市服务等渠道线上缴费,也可持卡前往税务窗口缴费。新参保和办理退休的灵活就业人员,需自行前往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核定手续,随后线上或线下缴费。
(五)缴费完成后,税务征管系统自动将费款上解、入库数据传递至职工医保信息系统,医保信息系统自动进行权益记录和个人账户划拨。
八、工作要求
(一)各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大宣传、强化培训、明确任务,持续完善经办服务管理、优化办事流程,协同税务扎实开展2025年医疗保险费扩面征缴工作。广泛宣传参保缴费政策和"陕西医保公共服务平台"网厅功能,引导各参保单位及个人选择合适的缴费渠道办理缴费业务,避免误缴、错缴医疗保险费。
(二)各参保单位务必重视医疗保险申报缴费工作,确保2025年参保缴费工作高效平稳推进。要安排专人及时认真填报申报缴费资料,按月办理人员增减变动,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准确;要及时申报并按时足额缴纳,保证职工的医疗保险待遇落到实处;要认真学习掌握业务办理流程,积极使用医保网厅申办业务,引导单位职工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陕西医保服务平台"APP、"陕西医保"微信小程序、"陕西医保公共服务平台(电脑端)个人网厅"等线上渠道查询缴费信息、账户明细,办理转移业务,减少跑腿次数,提高工作效率。因单位未申报或少报、漏报、少缴医疗保险费致使职工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社会保险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汉中市医疗保险业务服务中心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