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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金委〔2025〕3号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73

  • 发文字号: 马金委〔2025〕3号
  • 发文单位: 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 发文日期: 2025-04-01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 生效日期: 2025-04-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五届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实施。


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5年3月31日       


马鞍山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

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支持我市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马鞍山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且未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经营者、新就业形态人员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本原则为自愿缴存、协议管理、灵活使用、自由退出。

第五条  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及相关重大事项的决策。

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公

积金中心”)负责办理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账户设立、缴存、转移、提取、贷款、销户等业务。

第二章  缴存管理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自主选择公积金中心线上服务渠道或线下业务窗口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设立手续。每人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账户设立手续时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银行借记卡(须限公积金中心合作的委托银行)并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协议,确认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本市规定的月缴存额上下限范围内自主确定月缴存额,且每月均可申请调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每月28号前申请的,当月生效。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可选择按多月(不超过12个月)一次性预缴住房公积金。按月缴存的应在每月约定扣款日前将资金存入约定的银行借记卡中,由公积金中心代扣代缴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中。按多月一次性预缴的,应将资金存入约定的银行借记卡中,由公积金中心扣缴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中。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账户本息均归缴存人所有。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连续缴存满6个月以上(含)或开户起一次性足额预缴6个月以上(含)的,购买住房可按照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相关政策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应正常缴存公积金,其账户余额应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在贷款未结清前不得以其他任何情形提取。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自主决定申请部分提取或封存销户提取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第四章  转移管理

第十四条  因就业情况变化,可实现身份转换和权益接续。灵活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须先办理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再由其就业单位办理转移启封手续,接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继续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公积金制度的,原单位缴存账户余额可封存转移至灵活就业人员账户,原单位账户缴存金额及缴存时间可合并连续计算。

第五章  退出管理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不再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应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再销户提取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连续停缴住房公积金12个月的,公积金中心自动为其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后期可申请启封、转移、销户。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本办法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按法律规定的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十八条  公积金中心引导鼓励全市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包含利率优惠、专属理财、专属贷款、个体工商户融资等多项组合金融服务。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印发施行后,《马鞍山市进城务工农村居民住房公积金缴存及使用试行办法》(马金委〔2016〕5号)及《马鞍山市个人缴存及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马金管〔2016〕44号)废止,根据上述文件已正常缴存的个人缴存者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暂行三年。暂行期间,将根据上级政策要求和实施效果予以适时调整,以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对灵活就业人员群体住房需求的保障作用。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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