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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关于全市各类用人单位要依法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的告知书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8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
  • 发文日期: 2025-04-23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 生效日期: 2025-04-23
  • 业务类型: 监督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规定,现就全市各类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依法参保的重要性

请各用人单位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充分认识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也是职工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参加社会保险不仅是保障职工在年老、工伤、失业等依法享受的基本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助于用人单位营造良好的用人环境,提高社会信用度和市场竞争力,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二、依法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内容,一是已注册成立并招用员工的单位,应该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二是用人单位要按规定为职工如实申报缴费工资基数,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三是各参保单位在申报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前,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认真核实当月人员增减变动,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提交增减变动情况,如实填报参保职工参保信息。

三、进一步规范参保行为

        1、用人单位不得以职工自愿签订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承诺书或协议为由,不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

2、用人单位和职工不得私自就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方式进行约定,例如由劳动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商业保险等其他形式代替。

3、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虚构劳动关系条件办理参保。严禁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缴费等。

                   

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

                           2025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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