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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医保发〔2025〕15号 内江市医疗保障局 内江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内江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68

  • 发文字号: 内医保发〔2025〕15号
  • 发文单位: 内江市医疗保障局 内江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2025-04-23
  • 类别: 其他
  • 发文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 生效日期: 2025-05-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市级各部门,各县(市、区)医保局、财政局,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局(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切实减轻参保职工医疗费用负担,经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调整为“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二、选择参加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为职工(含退休人员)整体参保,并按规定缴纳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按现有经费渠道列入部门预算,其余单位自行筹资缴纳。

三、职工补充医疗保险门诊医药费的使用参照个人账户管理,用于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

本通知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原与此通知规定不符的,按此通知执行。从2026年1月1日起,职工补充医疗保险门诊医药费调整为400元/人·年。本通知执行过程中,国家、省有新规定的,研究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内江市医疗保障局  内 江 市 财 政 局

 2025年4月23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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