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经开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察北、塞北管理区医疗保障管理机构、财政局,市医疗保障事业服务中心,各定点医药机构:为促进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总要求,在保证医保基金不赤字的前提下,科学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结合我市居民医保基金的收支情况,经研究,现将调整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省外(含京、津)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待遇支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省外(含京、津)就医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将跨省转外(含京、津)就医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调整至 50%。其中:转省外就医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由 55%调整至 50%;京、津两地就医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由 60%调整至 50%。
二、工作要求
(一)及时维护信息系统,确保待遇政策平稳运行
市局待遇保障科、市医疗保障事业服务中心会同信息中心按时间节点做好全市医保系统的维护更新;定点医疗机构及时、准确做好两定平台及本机构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工作,确保政策如期执行。
(二)加大政策宣传,强化政策引导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以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各县区医保局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请妥善应对并及时报告市医保局。本通知自 2025 年5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