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管理部,市中心各科室,各缴存单位及缴存职工:
《开封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开封市住房 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开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4月14日
开封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
第 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办理,切实维护职工住 房公积金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 集业务标准》《开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 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开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 称“公积金中心”)受理、审批单位或职工提交的归集业务。
本细则所称归集业务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等相关业务的总 称,包括:单位缴存登记、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单位缴存 登记注销、个人账户设立、个人账户信息变更、汇缴、补缴、 个人账户封存、个人账户启封、缴存基数调整、缴存比例调整、 同城转移、异地转移、降低比例缴存和缓缴、错账调整、开具 缴存证明等。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 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 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 织的统称(以下简称“单位”)。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职工是指在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 工资的各类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 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 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
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或持有中国《外国人永 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均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 相关政策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 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 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被派遣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责 任,未约定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 单位应当指定一名职工为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以 下简称“单位经办人”),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规定办理单位各项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
(二)整理、保管单位住房公积金相关文件资料并依法履 行保密义务;
(三)负责对本单位职工进行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和指导;
(四)承办单位或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住房公积金事项。
第七条 单位可通过公积金中心服务窗口(以下简称“窗 口”)或网上业务大厅(以下简称“网厅”)办理日常归集业 务。
第八条 窗口办理
(一)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应当由单位经办人 或职工到窗口办理;
(二)单位授权单位经办人以外其他人办理的,被授权人 应当提供授权书(加盖单位公章)及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原 件 ;
(三)职工委托单位经办人以外其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供 经公证机构或其他法定机构公证的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有效身 份证件原件。
(四)申请材料审核通过的,窗口应予以现场办理,有需 核查事项的除外。审核未通过的,窗口应一次性告知不予办理 的原因,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九条 网厅办理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可授权单位经办人在网厅办理 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
(二)网厅可办理下列业务:
1.个人账户设立、封存、启封;
2.同城转移;
3.汇缴、补缴;
4.缴存基数调整、缴存比例调整;
5.单位、职工信息查询;
6.网厅可办理的其他业务。
(三)单位申请使用网厅办理业务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开封市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大厅授权书》(加盖单位 公 章 ) ;
2.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四)网上直接办结的,经网厅验证通过后办结;需公积 金中心审核的,审核通过后办结;系统验证或业务审核未通过 的,通过网厅一次性告知未通过原因。
第十条 本细则所称的有效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港澳居 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 留证等。
本细则所称的单位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机关应当 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事业单位应当提交《事业单 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 记证书》、社会团体应当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企 业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等。
第十一条 单位和职工应按本细则及相关规定申请办理归 集业务,并按规定提交或上传真实、合法、准确、有效的材料 或数据信息。
第三章账户设立、变更与注销
第十二条 单位缴存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公积金中心办理 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一个单位只能设立一个单位管理户。办 理单位缴存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 一)《开封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申请表》(加盖 单位公章);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复印件 (加盖单位公章);
(三)单位证明材料原件;
(四)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第十三条 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
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或有误的,自发生 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办理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 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开封市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申请表》(加盖 单位公章);
(二)单位证明材料原件;
(三)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涉及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登记信息变更的,需同时 提交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复印 件(加盖单位公章);涉及单位经办人变更的,需提交材料(一)、 (三)及《开封市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大厅授权书》(加盖单 位公章)。
第十四条 单位缴存登记注销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 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 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开封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注销申请表》(加 盖单位公章);
(二)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有关证明材 料,包括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文件,或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或工商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和注销工商登 记的文件等(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或原单位、 清算组织已灭失的,公积金中心经核实后,可直接办理单位缴 存登记注销。
第十五条 个人账户设立
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个人账户。新设立单位应当自住房公 积金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 户设立手续。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办理个人账户设立,应提交以 下材料:
( 一 )窗口办理:
1. 《开封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登记表》(加盖单位 印 章 ) ;
2.职工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3.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网厅办理:
职工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第十六条 个人账户信息变更
办理个人账户信息变更的单位或职工,自发生变更之日起 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办理个人账户信息变更,应提交以下材 料:
( 一)窗口办理:
1. 《开封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信息变更申请表》 (加盖单位 公章);
2.职工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单位出具的变更说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
涉及职工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的,除身份证号码升位 等一般性信息变更外,单位经办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和职工本人同时到场办理。
身份证号码升位等一般性信息变更包括:职工身份证号码 升位需变更(15位升位为18位)的;职工姓名中仅有1个字需 变更且变更前后的字属于谐音、形近、繁简体替换关系的;职 工身份证号码中仅有1个数字需要变更(不含身份证号码升位) 的。办理一般性信息变更,应由单位经办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原件或职工本人办理。
(二)网厅办理:
涉及户籍、家庭地址、手机号码等一般性信息修改,单位 或职工可通过网厅或住房公积金中心微信公众号直接办理。
第十七条 国家有权机关依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要求公积 金中心办理查询、冻结、解冻的,公积金中心应按相关规定协 助办理。
第四章缴存
第十八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应包括单位缴存部分 和职工缴存部分,分别为职工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且分别实行以元为单位, 元以下四舍五入。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 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根据国家统计 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
第十九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 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新调入的职 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 工本人当月工资。
第二十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 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 准。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单位自主确定,不应高 于12%且不应低于5%,取1%的整数倍。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 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一致。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与缴存比例的执行年 度(以下简称“缴存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 30日。缴存基数应每年核定一次, 一个缴存年度内,住房公积 金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原则上只可调整一次。当年新参加工 作和新调入职工在缴存年度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第二十三条 汇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 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公积 金中心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办理汇缴,应提交以下材料:
( 一)窗口办理:
1. 《开封市住房公积金汇缴书》(加盖单位印章);
2.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网厅自助办理。
第二十四条 补缴
住房公积金的补缴范围包括,新参加工作职工或调入职工 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少缴、逾期缴存、缓缴职工住 房公积金的,因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上调需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办理补缴,应提交以下材料:
( 一)窗口办理:
1. 《开封市住房公积金职工补缴清册》(加盖单位印章);
2.补缴依据(加盖单位印章);
3.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网厅办理:
补缴依据(加盖单位印章)。
补缴依据包括但不限于: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工资转 移介绍信、工资审核花名册、编制审核通知单。
第二十五条 个人账户封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封存手续:
(一)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 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 手 续 ;
(二)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应当自发 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办理变更登记 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 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三)单位应自中断工资关系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 房公积金封存手续;
办理封存,应提交以下材料:
( 一)窗口办理:
1. 《开封市住房公积金职工封存登记表》(加盖单位印章);
2.职工封存依据(加盖单位印章);
3.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的,职工可凭有效 身份证件原件和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到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封 存手续。
(二)网厅办理:
职工封存依据(加盖单位印章)。
封存依据包括但不限于:退休证、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证明书、工资转移介绍信。
第二十六条 个人账户启封
职工因工作单位发生变动或与单位恢复工资关系的,单位 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手续。办理启封,应提交以下材 料:
( 一)窗口办理:
1. 《开封市住房公积金职工启封申请表》(加盖单位印章);
2.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网厅自助办理。
第二十七条 缴存基数调整
办理缴存基数调整,应提交以下材料:
( 一)窗口办理:
1. 《开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申请表》(加盖单位 印 章 ) ;
2.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网厅办理:
《开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申请书》(加盖单位印 章 ) 。
第二十八条 缴存比例调整
办理缴存比例调整,应提交以下材料:
( 一)窗口办理:
1. 《开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申请表》(加盖单位 印 章 ) ;
2. 《开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申请表》(加盖单位 印 章 ) ;
3.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网厅办理:
1. 《开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申请表》(加盖单位 印章);
2. 《开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申请书》(加盖单位 印章)。
涉及缴存比例下调情况的,需同时提交经公示后的本单位 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 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二十九条 错账调整
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业务发生记账错误的,应及时调整, 办理错账调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因单位原因导致记账错误的,应由单位申请发起错 账调整,公积金中心办理错账调整时应与职工核实;
(二)因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操作错误导致记账错误 的,应由公积金中心发起错账调整,并告知涉及错账的单位或 职 工 ;
(三)因其他原因导致记账错误的,应由公积金中心核实 后办理错账调整。
单位办理错账调整,应到窗口办理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开封市住房公积金单位错账调整申请表》(加盖 单位公章);
(二)错账调整证明材料;
(三)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第五章转移
第三十条 同城转移
单位调整或职工工作发生变动,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 积金转移手续。单位录用职工的,应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职 工办理转移手续。办理同城转移,应提交以下材料:
( 一)窗口办理:
1. 《开封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加盖单位印章);
2.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网厅自助办理。
第三十一条 异地转移
(一)异地转入接续:异地个人账户封存期间,职工在公 积金中心设立个人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可办理异地转 移接续手续。
(二)异地转出接续:职工应向转入地公积金中心申请办 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 续平台,由转出地公积金中心和转入地公积金中心分别办理转 出和转入手续。职工在转出地公积金中心的个人账户处于封存 状态,且未存在未完成业务或账户被冻结的,可办理异地转出 接 续 。
办理异地转移,应提交以下材料:
( 一)窗口办理:
1. 《开封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
2.职工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网上渠道自助办理。
第六章降低比例缴存和缓缴
第三十二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申请低于 缴存比例下限缴存或者缓缴。降低比例缴存或缓缴的期限最长 为一年,同一缴存年度内不变。期满后仍需降低比例缴存或者 缓缴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提高
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办理 降低比例缴存或缓缴,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开封市住房公积金降低比例缴存或缓缴住房公积 金审批表》(加盖单位公章);
(二)经公示后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书原件及 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 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三)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包括单位财 务报表、工资报表、第三方审计报告或有关部门核定为困难单 位的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第七章开具缴存证明
第三十三条 缴存职工申请开具缴存证明,应提交以下材 料:
( 一)窗口办理:
职工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网厅办理:
职工可在个人网厅或公积金中心微信公众号自助办理。
第三十四条 缴存单位申请开具缴存证明,应提交以下材 料:
(一)开具缴存证明的授权书(加盖单位公章);
(二)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第八章罚则
第三十五条 公积金中心应加强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 况的监督检查。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 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 缴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将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时提供虚假 材料的,公积金中心可暂停或终止单位的网厅办理资格,并按 公积金中心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对弄虚作假的机构和人员,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公积金中心可依法 将单位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七条 公积金中心、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单位 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保密。泄露单位或职工住房公积 金账户信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单位及责任人的法律
责 任 。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依照《开封市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汴住金管〔2024) 62号)执行。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2025年4月30日起施行。如遇国家、 省、市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原有政策与本细则不符的, 按本细则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