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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人社规〔2023〕1号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95

  • 发文字号: 鲁人社规〔2023〕1号
  • 发文单位: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 发文日期: 2023-01-12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山东省
  • 生效日期: 2023-03-01
  • 业务类型: 监督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

现将《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23 年 1 月 12 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处、 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



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 ,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社会保险领域违法违规问题 , 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 发〈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的通知》(人社部发 〔2022〕45 号 )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以下简称举报人)对欺 诈骗取、 套取或挪用贪占基本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基 金( 以下简称社会保险基金) 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举报并提供相 关线索 ,经查证属实、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给予奖励。

举报人对举报事项负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职责的 ,不适用本 办法。

第三条 举报奖励由查处举报事项的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举报事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 , 由负责查处的相关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别就涉及本区域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 规问题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

举报事项属于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责范围,交由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处的 , 由上级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行政部门依据举报查实情况给予举报人奖励。

举报事项属于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责范围 , 涉 及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线索 , 由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直 接查处的 , 由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举报查实情况 给予举报人奖励。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机 构具体承办举报奖励工作。

第四条 举报奖励资金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列入同级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部门预算。 举报奖励资金的发放管理接 受同级财政、 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举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 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存 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纳入奖励范围:

( 一 )隐匿、 转移、 侵占、 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

( 二 )违规审核、 审批社会保险申报材料 ,违规办理参保缴 费、 关系转移、 待遇核定、 待遇资格认证、 提前退休,违规工伤 认定、 劳动能力鉴定,违规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

( 三 )伪造或篡改缴费记录、 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 个人 权益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的;

( 四 )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第六条 举报参保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纳入奖励范围:

( 一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 违规补缴的;

( 二 )伪造、 变造有关证件、 档案、 材料 , 骗取社会保险基 金的;

( 三 )组织或协助他人以伪造、 变造档案、 材料等手段骗取 参保补缴、 提前退休资格或违规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的;

( 四 )丧失基本养老、 失业、 工伤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 ,本 人或其亲属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 隐瞒事实违规享受社会保险 待遇的;

(五)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第七条 举报工伤医疗、 工伤康复、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 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纳入奖励范围:

(一)伪造、 变造或提供虚假病历、 处方、 诊断证明、 医疗 费票据、 培训记录等资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二)协助、 配合他人以伪造材料、 冒名顶替等手段骗取社 会保险参保补缴资格 ,违规申领、 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 骗取社会 保险基金的;

(三)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第八条 举报事项存在以下情形的 ,不纳入奖励范围:

( 一 )无明确举报对象或经查证无违法违规行为的;

( 二 )举报已受理或已办结 , 原处理程序及结论均符合相关 法律、 法规规定和客观事实的;

( 三 )依法通过诉讼、 仲裁等法定途径判决裁定或已进入上 述程序的;

( 四 )举报事项的主要事实、 证据事先已由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 纪检监察、 审计、 公安部门掌握的;

( 五 )不属于本办法规定举报奖励事项的;

( 六 )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举报行为。

第九条 奖励对象原则上应为实名举报者。匿名举报并希望获 得奖励的 , 应主动提供能够辨认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 , 未提供的视为主动放弃奖励。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举报线索 后 ,应当根据职责范围确定举报查处主体:

( 一 )属于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责范围的 , 由 本级负责查处 ,或根据工作需要交由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 部门查处;

( 二 )属于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责范围的 , 原 则上转交下级查处; 涉及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的 ,本级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直接查处;

( 三 )举报事项涉及其他地区的 , 由负责查处的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相关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共同查 处。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的举报线索涉及 财政部门职责的, 应会同财政部门共同查处。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举报事项查 证情况 ,对违法违规事实与举报事项的一致性进行认定 ,作为奖 励依据。

对举报事项查处工作中延伸发现的违法违纪事实 ,不作为奖 励依据。

第十三条 举报人和举报事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 给予奖 励:

( 一 )举报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二 )举报事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

( 三 )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并结案。

第十四条 同一事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 励第一举报人(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举报的时间先 后顺序确定);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 ,按一个举 报人奖励额度进行奖励 , 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第十五条 举报奖励标准根据举报事项查证属实违法违规行 为所造成的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 ,采取固定奖励或比例奖励的 方式对举报人给予举报奖励。 按照一定比例奖励的 , 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对同一举报事项分别查处奖励的,奖金合计数额不得超过10万元。

( 一 )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但未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 给予 500 元固定奖励。

( 二 )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且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 ,根据举报事项办结时查实的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 ,按照以下原则 确定奖励标准。 按照奖励标准计算的奖励金额不足 500 元的 ,按 500 元给予奖励。

1.举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信 息化综合管理机构、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欺诈 骗保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按照查实的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的 3%给予奖励;

2.举报参保单位、个人、中介机构存在欺诈骗保行为并经查 证属实的,按照查实的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的 3%给予奖励;

3.举报工伤医疗、 工伤康复、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 失业 人员职业培训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欺诈行为并 经查证属实的 , 按照查实的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的 5%给予奖 励;

4.举报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的, 按照查实的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的 2%给予奖励。

( 三 )举报事项由省内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行政部门查处的 ,相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本办法 分别予以奖励,合计奖励金额不得超过 10 万元。超过 10 万元的, 按 10 万元发放,由参与查处的相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 照本区域查实的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与该举报事项查实的社会 保险基金损失总金额的比例分摊奖励资金。

( 四 )举报事项由省内外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处的 , 省内查处举报事项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按本办法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不得超过 10 万元。省内外 奖励金额合计超过 10 万元的 ,按 10 万元发放 , 由省内查处举报 事项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省外查处举报事项的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合理确定分摊金额。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查处举报事项的机构 应当在举报事项办结后 3 个工作日 内 ,填写《社会保险基金监督 举报奖励审批表》( 附件 1 ), 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 门基金监督机构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负责举报奖励工作的基金监督机构应当在举报事项办结后  10 个工作日 内与举报人联系,告知举报奖励决定,采取现场领取、 挂号信、 EMS 等方式向举报人发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  通知书》( 附件 2 ),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举报人为个人的 , 应当自接到《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 通知书》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现场办理奖 励领取手续,不能现场办理的应当提供合法、 可靠的奖金发放途 径。 举报奖励资金通过举报人的社会保障卡或者其选择的本人其 他银行卡发放。

举报人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 , 应当自接到《社会保险基 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持法人代表有效 身份证件(或法人代表委托书、 领取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原件及《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现场办理奖励领取手续 ,不能现场办理的应当提供合法、 可靠的 奖金发放途径。

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奖励领取手续的 ,视为自动放 弃奖金。

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交由下级查处的举报事项 , 由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举报事项办结后 3 个工作日 内 ,填写《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审批表》报上级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处的属于下级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行政部门职责范围的重大违法违规举报事项 , 由上级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举报事项办结后 3 个工作日 内,填写《社 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审批表》反馈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 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 报奖励审核制度 , 明确发放流程 ,建立奖励台账 ,加强奖励资金 发放管理。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 规定为举报人保密 ,不得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 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在举报奖励工作  中存在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伪造或者教唆、 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 , 冒领举报奖 励的;

( 二 )利用职务之便故意泄露线索套取奖励的;

( 三 )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导致举报人利益受到损害 ,或帮 助被举报对象转移、 隐匿、 毁灭证据的;

( 四 )贪污、 挪用、 截留奖励资金的;

( 五 )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 有效期至 2028 年 2 月 29 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 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鲁 人社规〔2017〕16 号)同时废止。


附件: 1.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审批表 2.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


附件 1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审批表

举 报 人 姓 名 ( 名 称 )身 份 证 号 码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联 系 电 话通 讯 地 址
举 报 受理 时 间举报办结时间
举 报 事 项
举报主要内容可另附纸说明。附纸说明须加盖查处机构公章。
举报查处结果可另附纸说明。附纸说明须加盖查处机构公章。


举 报 查 实金 额造成基金损失金额¥元。
建 议 奖 励金 额固定奖励金额¥元。
比例奖励金额¥元。
举报查处机构 ( 单位 ) 意见

基金监管机构意 见
人社厅( 局 ) 财务机构意见
分管厅(局)长 意 见
厅 ( 局 ) 长意 见

填报人:                                                     年       月       日

附件 2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

根据《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 , 决定对你 关于               的举报给予奖励,奖金         元。请在接到本通知 书后的 30 个工作日 内,持本人身份证原件、社会保障卡原件(举 报人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 ,持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件或法人 代表委托书、 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原 件) , 到                                         办理奖金领 取手续。

举报人不能亲自领取的请在本通知书上签名确认 , 并将本通 知书及本人的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身份证复印件(举报人 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 ,请单位法人代表在本通知书上签名并 加盖单位公章 ,将本通知书及加盖单位公章的银行账号信息和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邮寄或传真至上述地址 , 我们将在确 认上述信息后 15 个工作日 内将奖金汇入指定的账户。

委托代理人代为领取的 ,代理人必须出具举报人签字的授权 委托书、 举报人和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及举报人签字确认的本通知 书等原件。

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奖励。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传真):

通信地址:

举报人签字:

× ×省(市、 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 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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