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充分 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防范和 制止各种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 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 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 11 号令)、《社会保险 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等规定 ,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以下简称举报人)对 涉及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向我省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的实名举报并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符 合本细则规定的 , 给予奖励。
举报事项涉及举报人自身权益以及举报人对社会保险基金 负有管理、 经办、 监督等法定职责的 , 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 老保险基金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 基金。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 构承办举报奖励工作。
第五条 省、市、县分别设立举报奖励资金 ,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 实行专款专用、 专项核算。举报奖励资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预算、管理 和核算 ,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举报奖励范围和奖励条件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的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以下三类:
(一)举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 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 纳入奖励范围:
1.隐匿、 转移、 侵占、 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
2.违规审核、 审批社会保险申报材料 ,违规办理参保缴费、 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待遇资格认证、提前退休,违规工伤认定、 劳动能力鉴定 ,违规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
3.伪造或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个人权益 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的;
4.其他欺诈骗取、 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 二 )举报参保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 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 缴的;
2.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档案、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3.组织或协助他人以伪造、变造档案、材料等手段骗取参保 补缴、 提前退休资格或违规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的;
4.丧失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和城乡居民养老、失业、工伤保险 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其亲属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事 实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5.其他欺诈骗取、 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 三 )举报工伤医疗、 工伤康复、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 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 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 纳入奖励范围:
1.伪造、 变造或提供虚假病历、 处方、诊断证明、 医疗费票 据、 培训记录等资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2.协助、配合他人以伪造材料、 冒名顶替等手段骗取社会保 险参保补缴资格,违规申领、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骗取社会保险 基金的;
3.其他欺诈骗取、 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第七条 举报人和举报事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 给予奖励:
( 一 )实名举报 ,举报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二 )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提供相关的证据及线索,包括 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相关人员及具体违法违规行为;
( 三 )举报内容符合本细则第二条、 第三条、 第六条规定;
( 四 )举报人提供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未被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行政部门掌握;
( 五 )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并结案。
第八条 举报事项存在以下情形的不纳入奖励范围:
( 一 )无明确举报对象或经查证无违法违规行为的;
( 二 )举报已受理或办结,原处理程序及结论均符合相关法 律、 法规规定和客观事实的;
( 三 )依法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判决裁定或已进入上 述程序的;
( 四 )举报事项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已由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 纪检监察、 审计、 公安部门掌握的;
( 五 )不属于本细则规定举报奖励范围的;
( 六 )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举报。
第九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对同一事项进行举报的,按 举报时间以第一举报人为奖励对象;联名举报的,按一个举报人 奖励额度进行奖励。
第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举报事项查 证情况,对违法违规事实与举报事项的一致性进行认定,作为奖 励依据。
第三章 奖励资金标准
第十一条 符合本细则第二、 三、 六、七条规定的,根据查 证属实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按照分段累 计的方法对举报人进行奖励。查实违法违规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下(含) 的 , 按 2%奖励 , 按此计算不足 500 元的按 500 元奖励; 查实金额在 100 万元至 300 万元(含)的部分,按 1.5%奖励;查实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 的部分 , 按 1%奖励。 奖金累计计算 ,但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 过 10 万元。
第十二条 对查证属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但尚未造成基金 损失的举报案件 , 给予举报人 500 元奖励。
第四章 奖励资金的审核发放
第十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接到举报事 项查证属实办结后 , 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 内填写《山西省 × × × × × × ×厅(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支付确认表》( 见 附件 1 , 以下简称《举报奖励支付确认表》), 由各级社会保险基 金监督机构、财务资金管理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签字, 报分管厅(局)领导审批通过后向举报人送达《山西省× × × × × × ×厅(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见附件 2, 以下简称《举报奖励通知书》)。
第十四条 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推选出一位人员办理 举报奖励手续(需提供所有联名举报人签字确认的推举书),提 供其相关证件及银行账户信息;所获取奖金的分配由联名举报人 员 自行商定。
第十五条 举报人收到《举报奖励通知书》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 内,持本人身份证和《举报奖励通知书》,到举报奖励工作 承办机构办理奖金领取手续,同时提供本人的开户银行名称、账 号等信息。
举报人不能到举报奖励工作承办机构办理的 , 应当自 收到 《举报奖励通知书》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 , 将本人的开户银行 名称、账号、 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名(并按捺指模)确认的《举报 奖励通知书》,邮寄( 以邮戳时间为准)或传真( 以确认收到时 间为准) 至《举报奖励通知书》指定的举报奖励工作承办机构。
举报人逾期未办理领取奖金手续的,视为放弃领取奖金的权 利。
第十六条 奖励资金应按照举报事项查证属实办结后,收到 举报人发回的《举报奖励通知书》 日期为准 , 在每季度结束后 30 日 内集中发放一次。
奖励资金由举报线索查处主体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 部门负责审核发放。
第十七条 《举报奖励支付确认表》、《举报奖励通知书》 和奖励相关的资料由举报奖励承办部门作为内部资料统一归档 管理。各市应每半年汇总市本级和所属县区举报奖励资金发放情 况,并形成书面报告,分别于每年 7 月 31 日前和次年 1 月 31 日 前报省人社厅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
第五章 奖励工作管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具体承 办举报奖励的工作人员应当为举报人和举报奖励金额等保密,不 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不 得向被调查单位或被调查人出示举报材料;举报奖励的有关材料 未经批准不得查阅。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 承办奖励举报工作时,应当严格审核 ,防止奖金被骗取。在举报 奖励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涉 嫌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 ,冒领举报奖 励的;
( 二 )利用职务之便故意泄露线索套取奖励的;
( 三 )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导致举报人利益受到损害,或帮 助被举报对象转移、 隐匿、 毁灭证据的;
( 四 )贪污、 挪用、 截留奖励资金的;
( 五 )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条 严禁虚假举报。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 他人等恶意举报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依法承担相应责 任; 涉嫌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举报件的受理、移送、查处等工作按照《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 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附件: 1. 山西省× × × × × × ×厅(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 举报奖励支付确认表
2. 山西省× × × × × × ×厅(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 举报奖励通知书
附件 1
山西省 × × × × × × ×厅(局)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支付确认表
编号: 年 月 日
举报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举报事项 | |||
举报案件核查情况 | |||
查实金额 |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意见 | 经核查,举报人举报的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事项属《山 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 6 条 第 款第 类,经查属实,查实违法违规金额 元。按照《山 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 11 条规定 , 奖励金额 元(小写 元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财务资金管理机构意见 |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基金监督机构意见 |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单位负责人意见 | |||
备 注 |
注:编号共 13 位,1-6 位是我省各级行政区划代码,7-10 位是年份,11-13 是流水号。 以 2022 年山西省省本级 1 号编码为: 1400002022001。( 附件 2 编号与此编号规则相 同 )。
附件 2
山西省 × × × × × × ×厅(局)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 编号:
× × × :
根据《山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 则》规定,经查实 , × ×年× 月 × 日您举报的社会保险基金违法 违规事项符合奖励的范围和条件 , 决定给予奖励人民币 × ×元; 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 , 持本通知书及您本人 身份证,到 × × 市 × ×路 × × 号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局(科、股)办理奖金领取手续。 如不能 到现场办理领取奖金手续的 , 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30 个工 作 日 内,在本通知书上签名(并按捺指模)确认后连同本人的开 户银行名称、银行账号、身份证复印件邮寄或传真至我厅(局)。
逾期视为放弃领取奖金的权利。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号: 地 址: 邮 编: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