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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兴区社会保险业务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4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0-05-20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北京市
  • 生效日期: 2020-05-20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全区各参保单位、广大参保人员:

  为切实保障大兴区参保单位、参保人合法权益,加强基金安全管理,维护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大兴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社会保险)业务办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遵守“五项”规定

  1.严格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如实申报单位及职工信息、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履行为职工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义务。

  2.严格按照社会保险经办规程和要求办理业务,确保提供的相关材料、电子信息真实有效,并及时申报参保单位及职工的信息变动情况。

  3.参保单位应及时掌握在职职工的基本状况,职工死亡或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等情形,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停止社会保险缴费相关手续。

  4.参保单位应及时掌握退休职工的基本状况,退休职工死亡或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等情形的,应依法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并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业务手续。

  5.各镇、街道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做好辖区内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的参保缴费及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人员的管理工作。

  二、严格禁止“五种”行为

  1.严禁参保单位为无劳动关系、无工资发放、无个税申报的人员“代缴”社会保险或申请、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2.严禁参保单位为死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在押)的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或申请、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3.严禁参保人在依法注销主体资格的参保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或申请、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4.严禁参保单位、参保人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5.严禁参保人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或在丧失待遇领取条件后继续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三、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主动规范。全区参保单位、参保人应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社会保险相关工作,主动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切实规范各项社会保险业务办理。

  2.明确责任,防范风险。参保单位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制度建设,防控社会保险业务办理和基金安全风险,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对下级所属参保单位的管理。

  3.强化监管,严肃法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行政部门将依法查处各类社会保险违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参保单位、参保人应积极配合社会保险稽核检查、监察执法等工作,共同维护诚实守信、依法参保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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