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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办函〔2025〕27号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医保影像云索引上传试点工作的通知

#A类【国家级】政策#

阅读量:75

  • 发文字号: 医保办函〔2025〕27号
  • 发文单位: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 发文日期: 2025-03-24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国家级
  • 生效日期: 2025-04-2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为加快建立医保影像云共享路径,促进医疗机构检查结果共享互认,决定开展医保影像云索引上传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根据《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中的影像资料上传和价格减收要求,征集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医保影像云索引上传试点工作。试点地区医保部门指导当地医疗机构、检查检验机构应用统一的编制方案,编制规范、准确、真实、可溯的“医保影像云索引”,并将原始影像数据、“医保影像云索引”及数据集上传至地方影像云数据共享中心;指导地方影像云数据共享中心将“医保影像云索引”及数据集上传至当地医保影像云索引共享模块。通过试点工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二、试点内容

(一)系统对接。国家医保局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建设医保影像云索引共享模块。试点地区医保部门统筹指导地方影像云数据共享中心做好与当地医保影像云索引共享模块的对接、联调等工作,做好技术支撑。

(二)数据上传。按照《影像检查数据上传服务接口文档》(附件 1)要求,试点地区医保部门指导当地医疗机构、检查检验机构将本机构放射检查类项目的原始影像数据、“医保影像云索引”及数据集及时、准确、规范上传至地方影像云数据共享中心;指导地方影像云数据共享中心将“医保影像云索引”及数据集上传至当地医保影像云索引共享模块,

(三)数据规范。试点地区医保部门要督导当地医疗机构、检查检验机构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医保影像云索引”方案》(附件 2)编制及上传“医保影像云索引”,并指导地方影像云数据共享中心对机构上传的“医保影像云索引”进行检查核验

三、试点要求

省级医保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先试。试点工作采用地区申请、省级组织、国家备案的方式开展。省级医保部门要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本省各地,汇总本省各地的试点申请,并指导试点地区制定本地试点工作方案,于2025年5月8日前通过电子邮箱报国家医保局备案。试点地区医保部门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加强对本地医保影像云索引上传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附件:1.影像检查数据上传服务接口文档2.“医保影像云索引”方案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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