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用人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辽宁省劳动监察条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现就以下事项提醒各用人单位:
一、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有限制。依照法律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二、劳动者依法享有休息休假权利。依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应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休假。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三、劳动者有权享受带薪年休假。国家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鼓励带薪年休假与小长假连休,实现弹性错峰休假。
四、保障职工其他法定休息休假权益。劳动者依法享受婚假、产假、陪产假、丧假、病假、工伤停工留薪期等休假权利,不得以任何形式克扣工资或强制职工放弃休假。
让我们共同努力,严格贯彻劳动法律法规,切实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共建和谐劳动关系,进一步增强全市广大职工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葫芦岛市总工会
葫芦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