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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及时办理死亡人员、服刑人员医保相关事宜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70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呼伦贝尔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5-04-16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 生效日期: 2025-04-16
  • 业务类型: 暂无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呼伦贝尔市各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

      为进一步强化医保管理工作,保障医保基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现就及时办理死亡人员、服刑人员医保相关事宜具体通知如下:

一、办理对象

(一)死亡人员。已去世尚未进行医保待遇清算,或者未办理医保关系终止手续的参保人员。

(二)服刑人员。正在服刑期间但未办理医保暂停的人员。      

二、死亡人员的办理

(一)办理政策依据。根据《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实施细则〉的通知》(内医保发〔2022〕16 号)文件要求,参保人发生死亡、出国定居等情况不能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按规定及时办理终止参保。

(二)未结算医疗费用报销。若去世参保人员存在尚未结算的医疗费用,其家属可依据相关规定,提交规定的材料申请报销。

(三)个人账户余额退还。对于医保个人账户尚有余额的情况,家属需携带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身份证,以及银行卡账户信息,前往医保经办窗口申请退还余额。

(四)终止手续办理。参保人员离世后,所在单位或者家属应当在人员死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携带由派出所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殡葬场所出具的火化证明原件,前往医保大厅经办窗口办理医保关系终止手续。这部分内容主要是对工作的主客观条件、有利和不利条件以及工作的环境和基础等进行分析。

三、服刑人员的办理

(一)办理政策依据。根据《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实施细则〉的通知》(内医保发〔2022〕16 号)文件要求,参保人发生调转、离职(失踪、判刑)等情况,应按规定及时办理中止参保;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以参加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参加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不可以补缴服刑期间医疗保险费;服刑前已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刑满释放后恢复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服刑期间手续办理。在服刑期间,参保人员的医保待遇将予以暂停。单位或家属应在服刑人员入狱后 20 日内,持能够证明服刑事实的相关法律文书(如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等),可通过医保网厅线上办理,也可前往医保经办窗口线下办理医保关系暂停手续。

(三)服刑期满手续办理。服刑期满后,服刑人员或其家属需持证明服刑期满的相关法律文书(如监狱出具的释放证明等),到医保经办窗口办理医保待遇恢复手续,以确保后续正常享受医保待遇。部分内容主要是对工作的主客观条件、有利和不利条件以及工作的环境和基础等进行分析。

四、注意事项

    参保人员死亡后或服刑期间,如果未及时办理医保关系终止(暂停)和清算手续,其家属或亲友使用死亡、服刑人员的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导致发生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将面临以下处罚: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请各有关单位、家属在参保人员死亡、服刑后及时办理医保关系终止(暂停)和医保待遇清算。

     特此通知。


呼伦贝尔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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