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达州东部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达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已经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 53 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实施。
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5 年 3 月 31 日
达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
缴存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范围,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优势,释放合理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达州实际,制定《达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达州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 “灵缴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灵缴人员是指年满 16 周岁、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男 63 周岁,女 5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就业形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人员。
第四条 灵缴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 “公积金”)应遵循 “灵活缴存、自愿退出、先存后贷、存贷挂钩、风险可控” 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 灵缴人员所缴资金由本人全额承担,缴存的公积金归本人所有,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六条 灵缴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由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 “中心”)运作,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监督。
第二章 缴存
第七条 灵缴人员可通过中心线上、线下多渠道办理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设立、缴存等业务,办理业务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按规定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同一灵缴人员在全国只能拥有一个正常缴存账户。
第八条 灵缴人员申请开户时,应当与中心签订相关缴存使用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规范缴存使用行为。
第九条 灵缴人员可在开户当年规定的年缴存限额内(不低于达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 ×10%×12 个月且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确认的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人员月平均工资的 3 倍 ×24%×12 个月),选择按月定额缴存、自由缴存或一次性缴存中的任意一种缴存方式缴存,缴存期间可允许补缴一次。
按月定额缴存是指在年缴存限额范围内,每月固定金额缴存;自由缴存是指在年缴存限额内,不限次数缴存;一次性缴存是指在年缴存限额范围内,一次性缴存 12 个月公积金。
第十条 灵缴人员办理公积金贷款时,缴存方式必须变更为按月定额缴存。
第十一条 未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或有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的,灵缴人员可自愿退出缴存,退出后 12 个月内不得再向中心申请设立灵缴人员账户。
第十二条 灵缴人员缴存的公积金自存入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于每年的 6 月 30 日结息。
第三章 提取
第十三条 灵缴人员未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可申请购房、还贷、租房等住房消费提取,或随时自愿退出销户提取;灵缴人员申请了公积金贷款的,在未结清公积金贷款前,缴存资金只能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
第十四条 灵缴人员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提取死亡灵缴人员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灵缴人员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十五条 异地及本市原单位账户余额转入灵缴人员账户的,自转入之日起资金留存满 6 个月(含)后,方可办理提取。
第四章 贷款
第十六条 公积金贷款申请实行先存后贷。灵缴人员购买本市自住住房或申请办理 “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时,首笔缴存资金留存满 6 个月后(按月定额缴存须连续缴存满 6 个月),可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十七条 灵缴人员账户余额达 5 万元后不再缴存的,可保留贷款资格。
第十八条 公积金贷款额度实行存贷挂钩。贷款最高额度 = 夫妻双方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 ×20 倍。单灵缴人员最高贷款额度 50 万元,双灵缴人员最高贷款额度 60 万元,多孩家庭可再上浮 10 万元。贷款年限以整年计算,最短为 1 年,最长为 30 年,且不超过男 63 周岁、女 58 周岁。具体贷款额度以缴存情况、还款能力、购房情况、个人信用、贷款期限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九条 借款人正常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满一年后,可申请提前还款。
第二十条 中心对公积金贷款逾期 3 期(含)以上借款人缴存账户予以冻结,待借款人正常还款 1 年后,向中心申请解冻。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贷款逾期的,委贷银行、中心有权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催收、扣划、诉讼、处置抵押物等追偿措施。
第五章 账户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账户封存
(一)灵缴人员进入建制单位的,应办理账户封存;
(二)灵缴人员未申请公积金贷款或贷款已结清的,可自愿申请办理账户封存。
(三)灵缴人员存在以下情形的,中心自动封存其账户:
按月定额缴存方式下账户余额低于 5 万元且连续欠缴 6 个月的;
自由缴存或一次性缴存方式下账户余额低于 5 万元且连续 6 个月月均缴存额低于规定下限的(即:月平均缴存额低于达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年月最低工资标准 ×10%);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第二十三条 灵缴人员账户封存后需再次缴存的,可申请办理账户启封,连续缴存时间自账户启封之月起重新计算。
第二十四条 灵缴人员被单位聘用的,其缴存账户应当转移至单位账户,按照单位在职职工缴存管理;单位在职职工成为灵缴人员的,其账户应当从单位账户转出,按照灵缴人员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市无公积金贷款余额的灵缴人员可办理异地公积金账户转出业务;已在我中心办理灵缴人员开户的,在符合转出中心相关条件下,可将异地公积金账户余额转入。
第二十六条 灵缴人员个人身份证件、婚姻状况、缴存身份类型等缴存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当月向中心申请更改。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灵缴人员缴存的公积金实行专账核算。
第二十八条 灵缴人员按照本规定缴存的公积金,可依据国家统一规定的税收政策,从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依法自主申报扣除。
第二十九条 灵缴人员从未提取过且从未办理过公积金贷款的,中心对缴存资金每年给予 0.6% 的缴存利率补贴(转入资金不纳入补贴范围内),补贴期限暂定两年。补贴费用从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与管理办法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政策与管理办法发生调整的,从其调整。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5 年 3 月 31 日印发
2022-06-01 阅读量: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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