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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人社函〔2025〕17号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75

  • 发文字号: 陕人社函〔2025〕17号
  • 发文单位: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25-01-13
  • 类别: 个税薪酬
  • 发文地区: 陕西省
  • 生效日期: 2025-01-13
  • 业务类型: 个税薪酬和税收相关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2号)转发你们,请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扎实做好贯彻落实。同时,我省现行相关法规政策与此文件不一致的,按照此文件执行。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1月13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95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1天增设为13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3天(法定节假日)=248天

季工作日:248天÷4季=62天/季

月工作日:248天÷12月=20.67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3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废止文件

2008年1月3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同时废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5年1月1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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